征求意见5个月后,银保渠道监管新规终于落地。
8月24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处理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准入、员工、市场行为等方面销售失误和手续费违规支付等突出问题提供了系统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代销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10年以上的年金保险、保险期10年以上的两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企业投资型保险)的保险费收入之和占保险代理业务总保险费收入的20%,
图片来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文件截图
《办法》进一步确定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准入管理,不仅确定了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也确定了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另外,对申请业务资格应具体提交的材料、监管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也逐一做出了规定,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准入规则进一步确定。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本行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规违法记录(已采取较为有效的改进措施,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的, 建立了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新闻系统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指定了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分和负责人等。
其中,取得金融许可证成为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业务的主要条件。 商业银行该如何取得金融许可证?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只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两年违法行为情况证明、合伙保险企业情况证明、保险代理业务新闻系统情况证明、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负责人指定情况等证明材料。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采用谈话、通信咨询、现场检查等方法了解和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快速发展战术、业务快速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新闻系统配置和运行等相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 其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运营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该许可证没有设立比较有效的期限。 但是,商业银行被依法吊销、撤回或者被吊销许可证的,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理由依法终止的,发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
另外,《办法》提出了法人机构取消分支机构授权的五种情况。 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经营; 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得到较为有效的纠正; 在不执行限期纠正违法违规问题、按期提交监管数据等监管要求的近一年内,有30多人组团上访投诉案件,引发100多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案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图片来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文件截图
在经营上,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企业,大体上应当由两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实应当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得到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签订协议后,立即向法人机构备案。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确定。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保险产品种类、佣金标准和支付方法、发票和推广资料的管理、客户账户和身份新闻的核对、客户新闻的保密、危机应对和客户投诉解决机制、合作期限等复印件。
商业银行应当单独核算保险代理业务,对不同保险企业的保险费、佣金代办进行核算,不得按保险费收入扣除佣金。
另外,根据《办法》的要求,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应当采用保险企业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保险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推广资料,包括相关保险产品推广册子的设计、印制、制作或变更、彩页推广、展示面板的
银行用的各种促销材料应当根据保险条款全面准确地描述保险产品,在突出的位置出示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不得夸大、夸大保险合同的好处,造成误解
另一方面,各类保险文件和推广资料在颜色、格式、材料等方面必须与银行文件和推广资料有明显区别,不得采用具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复印件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打出“存款”、“储蓄”、“与银行联合发售”等文字
对于困扰市场已久的销售误导、虚假推广问题,《办法》也列出了负面清单。 例如,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约定隐瞒不得欺骗保险企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给予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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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办法出炉!一文详解保费结构、佣金结算、推广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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