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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9月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到人民币5000亿元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

国务院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实施

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发〔〕12号〔/ S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非金融公司、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实际管理金融机构的监管,规范金融控股企业的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出了以下决定。

一、对金融控股企业实施准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公司、自然人和经同意的法人控制或者实际控制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本决定设立,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自身只进行股票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企业或者股份有限企业。

(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

1、商业银行(不包括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企业;

2 .信托企业

3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

4、证券企业、公募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

5、人身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

6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三)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规定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到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

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亿元。

3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总资产不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按照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二、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际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50 %

2、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为控股公司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比较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慎重条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决定不被批准的,应当证明理由。

被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企业许可证,凭其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为金融控股企业,企业名称不得采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文字。

应当依照本决定规定设立金融控股企业,未经批准,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控股金融机构股份或转移实际支配权等措施。

(三)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企业章程,投资控股公司的其他金融机构,增减控股公司的出资或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丧失,分立、合并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其他规定

(一)在本决定实施前,本决定规定有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情形的,应当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控股金融机构股份或转移实际支配权等措施。

(二)非金融公司或者被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合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并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情况的,也可以按照本决定规定的金融控股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申请批准为金融控股企业

(三)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本决定制定金融控股企业的设立条件、手续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本决定自每年11月1日起施行。

标题:“重磅!国务院:11月1日起,对金融控股企业实施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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