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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管办法》的配套规则,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销售方法》迎来了大幅度的修订,基金市场迎来了巨大的变革。
这次《销售方法》和支持规则的修改主要涉及四个拷贝。 一、加强挂牌进入基金销售活动的要求,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和相关基金服务机构的职责界限。 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快速发展的基金销售领域生态。 三是加强业务规范和机构管制,推进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建设。 四是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平稳快速发展。
《销售办法》复印件十分丰富,新规中提出了首次续展机制,在新注册机构引进了牌照续展制度,聚焦基础性展览业条件、合规内控制度、非货库保有量等指标,进一步优化了退出机制。 并进一步简化续展程序,不要求单位提出续展申请,由派出机构结合监管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实施自动续展。
针对比较领域反映的客户维系费上涨、侵蚀领域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问题,新规对后续佣金作出了差异化安排,规定了其比例上限。 其中,相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持有量,客户维持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得超过50%,而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持有量,客户维持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得超过30%。 这个要求有助于平衡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企业的长期收益。
新规还将调整单独销售机构展览业范围的限制,除公募基金销售外,还允许单独销售机构从事民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这些规定回应了民间证券投资基金按独立销售机构规范销售的合理诉求,为未来独立销售机构销售民间资本基金预留了空的空间。
新规还特别强调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将基金销售持股规模、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对存量基金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促进投资者的利益
据悉,《销售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性配套规则,2004年首次公布,年、年修订两次。
以下是《销售方法》的重点整理。
1、加强基金销售卡准入要求
《销售办法》确定了基金销售工作的内涵和外延。 根据《销售办法》,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者开设基金交易账户,推广促销基金,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认购、回购、基金交易账户的新闻查询等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促销基金也被定义为基金销售行为。
《销售办法》明确销售机构与非卡网络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规范基金经理、基金销售机构利用网络平台扩大客户。
2、适当调整独立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销售办法》充分采纳意见建议,根据此前发表的征求意见稿进行调整。 适当降低了5%以上股东的财务指标、职务经历等硬性要求。 并完善控股股东对独立销售机构的治理机制,维护独立销售机构的独立性,完善对制定相关风险处置计划提出要求的股权管理要求,对侵犯股权问题提出确定规制等。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行“一参一控”管理。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股东和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加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人数不得超过2家,其中管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人数不得超过1家。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确定独立销售机构的业务范围
根据《销售办法》发布稿,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独立销售机构还可以从事公募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业务,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基金计划,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独立销售机构可以销售民间证券投资基金,但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得销售非标准化投资产品。
4、完善的退出机制实行车牌续展制度
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快速发展的领域生态系统。 借鉴《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加强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的成熟监管经验,对新登记机构引进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比较有效期延续制度,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快速发展。
5、后续佣金差别安排最高不超过50%
补助规则中,对实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根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持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和客户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比较领域反映的顾客维持费上升、侵蚀领域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问题,对其比例上限规定差别化规定。 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持有量,客户维持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超过50%,相对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的持有量,客户维持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得超过30%。
六、第一次展览的安排
《销售办法》首批基金销售机构继续安排展览会。 中断新企划,继续与新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比较。 聚焦三种情况。 优化程序安排,不要求机构提交续展申请,由派出机构结合监管情况对符合续展条件的机构实施自动续展。
7、禁止普及短期业绩,强调不得“饥饿营销”
《销售办法》禁止推广短期业绩,基金推广资料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必须超过6个月。 另外,规范招聘上限、比例配置等安排,可以在促销资料中作为风险提示和证明几个事项,但不得使用不同字体、放大尺寸等方法强调,应作为销售主题
8、推进长期投资不引导短期清偿
《销售办法》要求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培育长时间的投资、合理的投资和基金领域的生态。
基金销售基金要推动定期定额投资、养老准备投资等业务快速发展,促进投资者稳健投资,杜绝投资者短期清偿、诱导频繁清偿行为。 《销售办法》还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建立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反复树立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长时间投资的理念。
9、支持利用网络平台扩大客户
明确基金销售机构与非卡网络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经理、基金销售机构利用网络平台规范客户拓展。
10、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特别章
《销售办法》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题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工作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销售办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必须遵循审慎经营的大体情况,建立健全比较有效地执行基金销售工作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基金销售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11、销售机构的产品准入管理
根据《销售办法》,基金销售机构要对基金经理、基金进行仔细的调查和风险判断,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战略、风险收益特征等,成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业团队,集中统一管理产品的销售准入。
12、过渡期相关安排在不符合新规的期限内改善
为了促进法规的稳定实施,《实施规定》对规章实施后的一些规范化事项给予了充分的过渡期。 一、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配置、新闻技术系统改造、销售文件调整等几个事项,给予一年的过渡期。 二是对单独销售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其他规范的一些事项,给予两年的过渡期。 其中,单独销售机构从事法定以外的产品销售业务的,在过渡时期,同一产品的销售保有规模应当有序压降。
每日经济信息综合本网、中国证券报、证券公司中国
标题:“深夜重磅!基金销售迎来新规:首提续展机制,禁止短期业绩推广,强化长时间理性投资,杜绝诱导短期申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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