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优质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 根据通知,制定财税、投融资、研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国际合作等8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大力培育IC行业和软件行业公司。
通知全文如下。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优质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新闻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 《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4号〔的印发以来,我国的 为了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快速发展质量,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公司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公司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公司或项目,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公司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公司或项目,从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公司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 国家奖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公司纳税年度发生的损失,允许结转到今后年度,总周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集成电路生产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从利润年度开始计算; 根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从项目取得首次生产经营收入的所属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公司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新闻化部和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IC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公司和软件公司,从利润年度开始,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公司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公司的条件由工业和新闻化部和相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积分IC设计公司和软件公司从利润年度开始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公司所得税,继年度后减按10%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要点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和软件公司名单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新闻化部和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对IC公司或者项目、软件公司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动态调整。 集成电路设计公司、软件公司在本政策实施前一年度的公司所得税,按照国发〔〕4号文件确定的公司所得税“2免3减半”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公司和软件公司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一定期限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公司和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公司(口罩模板、8英寸以上的硅片生产公司)专用于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洁净室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公司和先进封装测试公司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和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制定。 公司名录、免税商品名录分别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新闻化部和相关部门制定。
(七)在一定期限内,国家鼓励的积分IC设计公司和软件公司,以及第(六)条IC生产公司和先进封装测试公司进口自用设备,并根据合同与设备一起进口的技术)及附件、备件,不免税进口的产品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和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制定。
(八)在一定期限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的,允许分批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和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投融资政策
(九)加强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有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秩序,做好规划布局,加强风险提示,不搞低层次重复建设。
(十)鼓励和支持IC公司、软件公司加强资源整合,对公司在市场化基础上大体进行的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积极扶持诱惑,设立法律、法规、政策以外的各种形式的限制条件。
(十一)完全利用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大致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提高基金市场化水平。
(十二)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集成电路公司、软件公司通过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股权担保融资、应收账款权担保融资、供应链金融、科技和知识产权保险等手段获得商业贷款。 每个人都起到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积极为集成电路和软件业的微型公司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务。
(十三)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中长时间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与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相适应的信用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采取重要措施 支持吸引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银行理财企业、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启动专业理财产品的设立。
(十四)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公司和软件公司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国内上市审查程序,资本化解决符合公司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研发支出。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司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畅通关联方原始股东退出渠道。 通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不同快速发展阶段的集成电路公司和软件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等服务,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十五)鼓励符合条件的IC公司和软件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支持通过中长时间债券等途径从债市筹集资金。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举国体制的构建。 科技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新闻部等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利用国家要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给予支持。
(十七)在先进存储、先进计算、先进制造、高端封装测试、关键装备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技术等行业,结合领域优势推进各种创新平台建设。 科技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新闻化部等部门优先支持相关创新平台的研发项目实施。
(十八)鼓励软件公司执行软件质量、新闻安全、开发管理等国家标准。 加强集成电路标准化组织建设,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验证,提高研发能力。 提高集成电路和软件的质量,提高领域的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在一定期限内,国家鼓励的积分IC设计公司和软件公司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测试设备的开发)、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零部件、零部件符合规定的临时入境货物海关手续,其进口税收依照现行法规执行。
(二十)对于软件公司与境外资本信用评级高的公司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独立审查贷款和风险控制大致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推进集成电路、软件、新闻技术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公司建立海外营销互联网。 商务部将建立相关部门与要点国家和地区的长期合作机制,为采取综合措施扩大公司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大学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紧密结合产业快速发展的诉求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努力培养复合型、实用型高层次人才。 加强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公司合作的方法,加快典型微电子学院的建设。 优先建设和培育集成电路行业的产教融合型公司。 纳入产融合型公司建设培养范围内的试点公司,用于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按投资额的30%的比例,可以免除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增加社会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支持高校联合公司开展集成电路人才培养专业资源库建设。 支持典型微电子学院和特色化典型软件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的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共同培养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
(二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方表彰和奖励在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做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以及高级工程师和研发设计人员、完善的股权激励机制。 通过相关人才项目,大力引进顶级专家和优秀人才及团队。 优先探索在产业集聚区或相关产业集群中引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的相关政策。 制定和执行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引进和培训年度计划,推进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建设,以在急需和紧缺的专业人才中加强长时间培训为要点。
(二十五)加强领域自律,合理有序地流动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避免恶性竞争。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公司登记IC布局设计的垄断权、软件制作权。 支持IC公司和软件公司依法申请知识产权,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给予相关支持。 迅速发展IC和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七)严格实施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处罚。 加强IC布局设计的垄断权、互联网环境下的软件版权保护,积极开发应用正版软件的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比较有效地保护IC和软件的知识产权。
(二十八)探索建立软件正规化工作的长效机制。 预装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计算机(包括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上的软件必须是正版软件,正版软件以外的软件必须预装 全面落实政府部门采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软件资产管理。 推进关键领域和要点行业采用正版软件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采用正版软件的业务推广培训,督促检查,营造采用正版软件的良好环境。
七、市场应用政策
)二十九)通过政策性引导,以市场应用为拉动,加大对集成电路和软件创新产品的宣传力度,带动技术和产业的不断升级。
(三十)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集聚快速发展,支持新闻技术服务产业集群、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支持软件产业园区特色化、高端化快速发展。
(三十一)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骨干公司、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建设,建设以专业化众创/(/K0/)间为首的各种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基于市场机制 加大对服务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的专业化大众创空期间、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提高其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十二)积极吸引新闻技术研发应用工作快速发展服务外包。 鼓励政府部门通过服务采购办法,将电子政务建设、数据中心建设、数据解决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通过市场化方法提供的服务的若干事项,交给符合条件的软件和新闻技术服务机构。 抓紧制定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公司依托新闻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设立专业化软件和新闻技术服务公司。
(三十三)完善网络环境下的顾客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新闻技术服务互联网化的快速发展。 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宣传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三十四)进一步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打击各种垄断行为,做好经营者反垄断审查,维护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的公平竞争。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十五)逐一发挥领域协会和标准化机构的作用,加快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标准的制定,宣传集成电路质量评价和软件开发定价测量规范。
八、国际合作政策
(三十六)深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全球合作,积极为国际公司在中国投资的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与国外高水平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鼓励国际公司在中国建设研发中心。 加强与国内领域协会和国际领域组织的信息表达交流,支持国内公司在国内外与国际公司合作,深入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合作和国际标准制定。
(三十七)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进军海外”。 方便国内公司在海外建立研发中心,更好地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提高产业快速发展水平。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提高服务水平,为公司投资等合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九、附则
(三十八)凡符合中国境内设立条件的集成电路公司(包括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公司)和软件公司,不论所有产品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九)本政策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新闻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介绍。
(四十)本政策自印刷分发之日起实施。 继续实施国发〔2000〕18号、国发〔〕4号文件规定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重磅!国务院将从八方面出台政策,大力培育集成电路行业和软件行业公司(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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