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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4月16日消息,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的诉讼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全文如下。

1、问: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a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 在资本市场上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零容忍”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重磅!证监会回应“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问题”:支持!这是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情”

一是有利于司法制度创新改善金融市场生态和提高社会管理绩效。 欺诈发行、粉饰会计等资本市场的“恶性肿瘤”,不仅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开展“隐含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可以大大提高违法行为的价格,比较有效地抑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系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优质快速发展。 另外,批量处理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可以有效、妥善地解决集体、涉众型纠纷,大大提高社会的综合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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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 )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的全面改革深化。 注册制改革是这个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项目。 发行方准入方法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端监管执法是否有效。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形成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和立体化的制度合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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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S2 ) )有利于受害的中小投资者获得公平高效的赔偿。 中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如果被证券违法行为侵害,由于非常分散、个别投资者的投诉金额小等原因,很多中小投资者往往放弃权利救济,不愿投诉,可以投诉 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诉讼,可以通过代表机制、专业力量支持、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大大降低投资者的维权价格和诉讼风险,有助于处理被害人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诉讼难、维权价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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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 )四、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和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构建规范化、透明、开放性、活力、韧性的资本市场。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案件,能较为有效地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依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另外,督促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每个人发挥“看门人”的作用,共同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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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2、问)中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者诉讼有什么特点?

答: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释( 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经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依法 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一是赋予公益机构诉讼代表资格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述规定确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根据投资者的授权获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投资者保护机构不参加就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过渡到特别代表人诉讼,没有权利向社会律师等其他主体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可以使其他主体比较有效地避免滥诉可能由好处引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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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是规定投资者“隐含加入,明确退出”的诉讼参与方法。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可以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在法院登记,不需要投资者向法院说明权利人的身份并在法院登记,可以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价格。

三、反复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价格。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参加诉讼,除开展特别代表诉讼所需支出外,不需要提前支付其他不收取费用案件的受理费,即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申请减免的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 并且,我国依据新闻化技术手段开展立项登记、诉讼文书发送、公告与通知、权属登记、执行金发放等业务,为投资者提供越来越多的便利,实现“多跑数据,少投资者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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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是重视诉讼程序的可控性。 在程序启动时,确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必须经过50名以上权利人的授权才能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并确定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等拥有裁决权。 代表权运用机制规定了代表行使特别授权必须在法院监督下进行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退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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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 )五)加强多元化纠纷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立体化结构。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和鼓励当事人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以自愿、合法的大体、领域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法处理证券纠纷。 当事人选择以诉讼方法处理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在案件审理中应当重点调解。

3、问: 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受50多名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发起了特别代表人诉讼。 作为监管机构,你怎么看待这次诉讼?

答:此次康美药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第一次单一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 这是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历史上的象征,无论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还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都有重要作用,并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这也是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员会对违法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 国务院金融委员会多次会议指出,上市公司粉饰决算是证券市场的“恶性肿瘤”,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市场秩序和金融的稳定发展,必须受到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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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新闻公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和禁止市场进入的决定,企业和有关人员因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 康美药业企业从年到年连续三年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实施财务造假,涉及约300亿巨额资金,历时漫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不敬畏市场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参加康美药业代表诉讼。 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事业,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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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信息表达协调,不断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

封面照片来源:记者张建摄(资料图)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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