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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国家卫健委媒体发布《关于在常态化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目前,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常态化,为进一步加强常态化下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我委印发了《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常态化新冠防控肺炎疫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请认真研究,在每年6月11日前将编辑意见反馈给我的委员会科学教育部门。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在常态化新冠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常态化,为切实推进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如下
一、严格的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要求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传递的特点、致病性和临床资料,新型冠状病毒( sars-cov-2,以下简称新型冠状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管理。 各地卫健委请严格要求各生物安全实验室按照以下防护要求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新型冠状病毒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开展。 未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必须使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体防护的灭活材料的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其他不含病原性活病毒的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
二、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服务的保障和规范管理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必须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并且必须使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体防护。 请各地卫健委积极对接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做好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积极服务,为提高本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各地要指导各生物安全实验室规范样品检测操作流程,积极组织开展实验操作技术、个体防护、检测样品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核酸检测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保障检测人员和周围的环境安全。
三、加强高水平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监管
各省级卫健委指导本辖区内各高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做好生物安全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批准范围内规范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四、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株及相关样本的管理
各地卫健委要依法严格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毒株和相关样品,确保安全。
1 .毒株及相关样品的运输。 新型冠状病毒株及潜在传染性材料的运输,必须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致病微生物菌(毒)种或样品运输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各省级卫健委要加强对毒株及相关样品保留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防止和杜绝未经许可擅自运输的发生。 各省级卫健委在有关实验室和各级菌(毒)种保存机构向其他实验室或机构外办理以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新型冠状病毒为母本病毒疫苗株的省内准运输证件时,及时办理拟运输物、始发单位、接收单位、拟运输时间、运输数量、用途等新闻和准运输证件
2 .相关样品的保存和销毁。 各省级卫健委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及时进行研究判断,并提出在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和处置生物样品的意见。 确需保留的,尽快指定具备保留条件的单位按照相对集中大致保留,或者提交国家级菌种保存中心保留,不需要保留的,由有关单位根据医疗垃圾和生物安全要求及时销毁。
3 .毒株的分离和保存。 请各省级卫健委督促本辖区内各高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在第一时间将新分离为新型冠状病毒毒株的相关情况报送本委员会科教部门。 各地指导各高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做好实验数据和毒株管理工作,分离新型冠状病毒毒株后90天内向国家级菌(毒)种保存中心申请保存,相关实验活动完成后及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毒株送到保存机构保存。
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各地卫健委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数据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指导各相关单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株和样本的新闻管理,防止患者隐私等敏感新闻泄露。
六、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各省级卫健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能力,严格履行土地化监督管理职责,按土地化等级大致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监督检查,指导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开展实验活动,做好实验室泄漏和
联系方式:科教司邓彦哲、刘承
电话号码: 010-68792224、68791377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年5月11日
标题:“国家卫健委: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严格管理新冠病毒毒株及样本”
地址:http://www.vsunglobal.com/vsgnzx/18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