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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确定和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规定》的第一个复印件包括取消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额管理要求,以及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和兑换的登记管理等。
1.新实施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
答:对于仅具备原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管理员或原rqfii主报告员为主报告员,无需重新注册。 如有调整,应当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对已具备qfii和rqfii资质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在新增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主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合格的投资者应当协助新的主报告员进行与其他管理者之间的新闻提交等联络工作。 关联无需现场进行,主报告人可以选择将登记所需的资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新增导入后,原qfii投资者汇回人民币或原rqfii投资者汇回外汇开展国内证券期货投资时,是否需要在新建资金账户前重新申请新产品或业务代码?
a )新增实施后,只具备qfii资质的合格投资者汇回人民币开展国内证券期货投资,或只具备rqfii资质的合格投资者汇回外汇开展国内证券期货投资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和业务代码,管理者可以选择该资质投资者的现有产品和业务。 对于已经具备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代码的采用将沿用以往的方法。
3.合格投资者应该如何调整外汇衍生品的首付,以在操作中满足实际需求交易?
a )合格投资者应在各自然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上月末国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外汇衍生品的首付。 合格的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不同交易对方的外汇衍生品职位或总职位,主报告人应当监督该合格投资者国内的整体衍生品职位满足实际交易的大致情况。
4.合格投资者出具纳税承诺书汇出累计收益时,应该包括那些要素? 管理人在收到纳税承诺书进行收益汇款时,具体怎么操作?
a )合格的投资者使用纳税承诺书汇出的利润必须是弥补上一年度损失的累计利润。 合格的投资者也可以在每次汇出收益时,向进行汇款业务的管理者提供下一次预定汇款部分的纳税承诺书,在一定期间内(以下简称“比较有效期”),就可汇出的累计利润,向该管理者提供不重复的纳税承诺书。 无论选择何种承诺方法导出收入,每个纳税承诺书都只能对应一个管理者。
合格投资者提供一次也不重复的纳税承诺书时,需要确定比较有效期内拟通过该主机汇款的累计利润额。 该主机为合格投资者汇出后续利润资金时,应当按汇款金额与承诺书记载的比较有效期内对应的累计利润金额进行核对,保证汇出的资金不超过纳税承诺书记载的金额。
必须确定简化合格投资者实现的累计收益结汇手续不影响其依法纳税的义务。
5.合格投资者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办理机构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时,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办理机构是否需要履行它们的义务?
a )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合同到期时,主机应根据合格投资者的指示将外汇或人民币转入外汇衍生品业务办理机构,并从外汇衍生品业务办理机构领取结转的人民币或外汇。 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运营机构应当向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内结算”的新闻,相关托管人应当协助提供外汇账户等新闻。 合格的投资者有义务选择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运营机构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后,与相关机构分享主机满足监管要求和数据提交需求所需的新闻。
标题:“央行: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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