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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表了应对新冠引发肺炎疫情影响加强稳定就业措施的实施意见。
提出意见,加快实施分阶段、比较减税收费政策。 对增加失业保险稳定返还、不裁员或裁员少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提到公司及其职工上一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公司暂时生产经营困难 对多次不裁员或裁员少的参保公司,适当放宽其稳定退保政策的认定标准,重点放在受疫情影响的公司,退保标准可以在6个月以下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人数明确,也可以由3个月以下的公司及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以下是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对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就业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习主席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公司企业活动的重新开工。 重复分级精准防控,提高企业活动恢复开工服务的便利性,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聘的不合理规定。 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公司重启,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推进重点领域和低风险地区就业,逐步推进其他领域和地区就业。 协调处理企业重新开工公司日常防护物资诉求,督促企业、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的落实。 (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新闻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担责任)。
(二)增大负稳定力。 加快实施阶段性、对照性的减税收费下调政策。 对增加失业保险稳定返还、不裁员或裁员少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以提到公司及其员工上一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以放宽到所有公司; 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预计恢复、多次不裁员或裁员少的参保公司,适当放宽其稳定退保政策认定标准,重点放在受疫情影响的公司,退保标准按6个月以下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人数明确 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免除向记录良好的公司支付。 切实执行公司吸收集团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和折扣、就业补贴等政策。 加快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费减免、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减免期间可以顺延公司接收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金期限。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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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投资和产业提高就业能力。 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判断,确定重要产业计划的就业目标,推进就业能力强,优先投资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 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措施。 对部分就业能力强、抑制环境影响的项目,编制环评考核正面清单,着力改革环评“放管服”,采取扣押、停产限制等措施。 (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审批简化,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的场所合法采用说明即可登记。 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发挥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吸引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公司进行基金支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 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要点群体,对高质量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所,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积分群体。 城市创优评价的各项目的重要条件应该是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的快速发展状况。 (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新闻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妇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点管理模式,确保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据点。 支持劳动者依靠平台就业,平台就业者购买生产经营所需工具的,吸引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的平台公司放宽上传条件,降低平台就业者和劳动报酬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取消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诱有秩序的外出赚钱。 加强积分公司用工安排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外出务工服务,宣传健康新闻互认等机制,提高规模集中外出务工人员的运输保障能力。 鼓励劳动者有序就业,及时收集发布就业新闻,加强出口地和进口地新闻对接,鼓励低风险地区的农民工尽快重返岗位恢复工作。 支持组织集中返港、劳务出口相关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在区域间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的,对就业创业服务给予补助。 (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就近在当地就业。 大力发展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不能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准备,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领域。 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若干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生活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劳动者救助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 (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担责任)。
(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的雇佣。 公司企业活动恢复开工、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贫困劳动力的招聘,鼓励公司越来越多地招聘贫困劳动力。 支持扶贫龙头公司、扶贫工厂尽快重启。 利用公益性岗位提供越来越多的当地邻里就业机会,优先将贫困劳动力置于底层。 加大对“三区三州”等严重贫困地区、52个不摘瓶盖的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的支持。 吸收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较大的,各地可以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不重复的奖励。 (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扶贫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
(九)扩大公司吸收规模。 中小微型公司招收毕业年度的高中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不重复吸收雇佣补助金。 国有公司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擅自毁约。 不能将本公司的实习期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烟草局、邮局等部门和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扩大基层就业规模。 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勤单位今明两年将提高特殊录取高中毕业生的比例。 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的招聘规模。 出台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科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畅通民营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渠道。 (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招募入伍规模。 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 扩大大学生征兵报名规模,健全入伍意愿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招聘比例。 (快速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实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支持设立公司、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的见习岗位。 受疫情影响,学徒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学徒机构的补贴期。 见习期未与高中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机构剩余期限的见习补助金。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适当延迟接受录用。 [/s2/]督促招聘公司延期面试体检和签约招聘时间。 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传输、落户处理的期限。 未离校就业的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籍、档案在学校保存2年,或者转入家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的考试、录用,执行工作人员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根据责任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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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畅通失业保险金申请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请期限,到年4月底实现网上失业保险金申请。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和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职责分工负责) )。
(十五)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支持。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者的认定标准,将受疫情影响的人纳入就业支持范围,确保就业家庭的动态清零。 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确实困难的,利用公益性岗位垫底。 开发防疫、清扫、清扫等临时公益岗位,根据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根据责任分工负责) )。
(十六)扩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就业支持。 建立农业资金点对点保障运输绿色通道,支持湖北省农业生产的组织化。 对湖北大学和湖北大学的毕业生给予不重复就业活动的创业补助金。 湖北各级事业单位可以面向湖北大学和湖北校友开展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向湖北倾斜。 做好湖北省疫情解除后的就业工作,加大资金、政策、项目的倾斜,开展专项招聘和专项扶持。 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快速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新闻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开展农民工等积分群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 公司组织职工参加在线教育,新组织农民工、高中毕业生参加新人教育的,给予职业培训补助金。 动态发布新的职业,组织制定紧急紧缺的职业技能标准。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职责分担上负责) )。
(十八)优化就业服务。 年3月底前开放网上失业登记。 推进网上就业服务和补助金的申请。 继续开展网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扩大岗位新闻、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 对于老年人和低技能工人,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推送职场新闻,提供求职和应聘等专业服务。 在风险低的地区,小规模的专家可以有序进行需求和供给的对接活动。 优化就业指导服务,鼓励有困难的公司与员工协商通过薪酬调整、轮换、工作时间灵活安排等方法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不偷工减料,抓好细致稳定的就业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政府负责人主导的就业工作指导机制,巩固就业责任,细化实用化支持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在同一方向上发挥作用,围绕就业稳定的需要,落实完整的政策措施,形成事业力量。 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各有关部门和机关、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
( 20 )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定补贴的投入力度。 支持市政府根据稳定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的需要,统一运用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资金。 在失业保险基金余额较大的地区,必须加快稳定返还、生活保障政策的落地效果。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表彰激励。 继续开展就业表彰激励,完善激励办法,落实稳定就业政策措施,完成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较好,及时在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表彰激励。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机关、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 细化目标任务,在相关审计工作中把稳定就业作为重要文案,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和重点群体就业、落实资金保障等。 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严格承担解释责任。 建立了完善劳动力调查、月度统计发布省级调查失业率的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措施。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机关、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新的补贴政策,受理期限为年12月31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政策,发挥政策最大效益,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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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加快实施阶段性、有对比性的减税降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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