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表公告,开展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购买排除工作。 公告称,自2009年3月2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接受相关中国境内公司申请并逐一审查相关申请的基础上,不再对相关公司符合条件、基于市场化和商业化从美国购买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征收美国301措施的关税,而是支持公司
拟签订合同从美国购买和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公司,作为申请主体,根据公布的可申请除外商品清单和自身诉求,通过除外申报系统(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站gszx.mof.gov ),按要求申请市场化购买除外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报纸刊登的新闻,结合第一、第二批美加征收关税商品的排除申请情况,逐一审查较为有效的申请,并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等方法,及时将排除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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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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