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国家税务机关网站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当年2月纳税申报期若干事项的通知》,并通知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公司企业活动恢复开工,统一处理纳税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的部分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年2月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每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再延长至2月28日。
二、受疫情影响,2月28日前无法申报纳税或者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证明正当理由后,重新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不依法加税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估,不认定为非正常家庭。 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证明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现实情况,进一步确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收管理科学技术部门)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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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家税务局:进一步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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