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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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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从积极推进香港新兴国家金融先行先试、更高水平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支持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快速发展等方面提出了30项具体措施。 《意见》的发表,有利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长江三角洲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对引领全国优质快速发展,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战术意义。
《意见》提出,鼓励保险机构依法投资合规投资科创类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香港新区域内科创公司。 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公司在区内依法开办金融科技企业,积极稳妥地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重视金融科技人才的培养。 协助外资机构设立或控股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企业在上海落地。 将人身保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到100%,在上海率先落地。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公司上市融资。
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意见
银发〔〕46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着力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区(以下简称临港新区) )建设和长江三角洲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推进金融更高水平的开放创新,国务院同意
一、总体要求
(一)服务实体经济优质快速发展。 立足香港新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体系,试行更加开放便捷的金融政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进绿色金融政策。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性能。 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带动辐射的作用,完善金融服务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快速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推进金融支持区域协调快速发展、快速发展等国家重要战术。
(二)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以制度创新为要点,增强金融创新活力,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管理体制。 完善金融法治环境,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内外类金融机构适用同等监管要求,比照国际高标准规则,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开放。
(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依法合规、风险控制、商业自主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措施,有些措施可以在香港新领域先行先试。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在监管行业的应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S2/)二、积极推进临港新区域金融先行试验(/S2/)。
(一)支持临港新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产业快速发展。
1、试验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商业上自主地大致在上海设立专业子公司,投资于香港新区和长江三角洲的积分建设项目的股权和未上市公司的股权。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投资科创类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香港新领域内科创公司。
2、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基于商业自主性在上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企业,试点在上海设立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企业,进行与临港新区域建设以及长江三角洲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协调快速发展相关的公司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
3、基于市场化,鼓励金融机构为香港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航运业等重要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长期融资资金,支持区内重要的科技创新和研发项目。 金融机构将根据《展示行业三大方针》,鼓励区内公司为开展新型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
4、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公司在区内依法开办金融科技企业,积极稳妥地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重视金融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5、对于符合条件的临港新区高质量公司,区内银行根据“展览业三大体”,凭公司的收付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在国内支付和采用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等业务的跨境人民币收入,
6、探索在临港新区内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探索开展外汇一体化跨境资金池试点。 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集团在国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外汇资金盈余的筹集和回收工作,资金按实际需要挤兑,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探索外汇管理转型升级。
7 .在临港新区域内试点开展国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研究将推动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相关数字科技研发支撑机构建立平台,办理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促进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业务快速发展。
三、更高水平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
(一)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
8、在合规、商业自主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理财子公司,支持外资机构和大型银行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企业,支持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选择符合条件、注册地在上海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9、支持外资机构设立或控股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企业在上海落地。 将人身保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到100%,在上海率先落地。
10、对境外金融机构在上海投资设立、进入养老金管理企业的申请,1家成熟,1家批准。 鼓励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在上海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子企业。 试验理财企业参加海外理财机构等在上海设立的理财企业。 保险资金的探索依靠上海相关交易所试验性投资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
11、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公司集团在上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 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资金管理中心,经批准可以进入银行间外国汇市交易。 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债务限额。
(二)促进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建设。
十二)继续扩大债市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备案上市,丰富境外投资者类型和数量。 逐步推进国内结算代理业向托管业的转型,为海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市提供多元化服务。
13、快速发展人民币利率、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研究推出人民币利率期权,进一步丰富外汇期权等产品类型。
14、优化境外机构在金融投资项目下的汇率风险管理,便利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市产生的首付进入银行间外国汇市平板盘。
15 .研究将提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对接效率,允许境外机构自主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nafmii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 sac )或国际互换期和衍生工具协会) isda )衍生品主协议。
(三)营造与国际接轨的优质金融商务环境。
16、加快推进上海金融法治建设,加快完善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罚力度,鼓励金融科技创新试点。
17 .稳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公司快速发展的上海市各种文件,拆除市场准入的“后门”。 采取多种措施,孵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8、研究推动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破产法院顺应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趋势,参照国际高标准实践,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案件审判的国际公众信服度和影响较大。
四、金融支持长江三角洲一体化迅速发展
(一)推进金融机构的区域间合作。
19、提高长江三角洲跨省(市)移动结算服务水平,推进长江三角洲公共服务行业基于结算法的合规互通。
20、积极推进接入长江三角洲法人银行合法资质清算机构的所有个人银行开户专用验证渠道,为结汇新闻提供相互验证服务。
21 )加强长江三角洲银色领域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审评、信用额度评估、还款安排、信用管理和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协调,探索建立长江三角洲省(市)间合作信用机制,推进信用资源流动。 支持商业银行向长江三角洲公司提供并购贷款。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扩大对长三角“三农”、污染防治公司、科技公司、高端制造业公司、微型公司和民营公司等的融资投入。
(二)提高金融补助服务水平。
22 .推动G60科学开发走廊附属机构在银行间债市、交易所债市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债务融资工具、双创金融债券和创新创业企业债务。
23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公司上市融资,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和判断机构积极开发构建专利价值判断模式或工具,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和流通。 研究将支持外国投资者为直接参与科技开发板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便利的汇兑服务。
24、探索建立一体化、市场化的长江三角洲征信体系,为社会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 依托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区际信用新闻共享机制,加大新闻集中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服务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支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现长江三角洲公司和个人贷款新闻的全面覆盖。 开展长江三角洲征信机构监管合作,试点建设长江三角洲征信机构非现场监管平台。
25、推进长江三角洲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 在长江三角洲宣传应用绿色金融新闻管理系统,推进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建立长江三角洲绿色项目库。
(三)建立长江三角洲金融政策协调和新闻共享机制。
26、建立适用于长三角统一的金融稳定判断体系,编制金融稳定指数,建立金融稳定新闻共享合作机制,建立金融风险新闻共享平台,加强反洗钱新闻交流机制,金融费纠纷非诉处理机制。
27、推进长江三角洲金融统计新闻共享,研究集中统一的监测拆解框架,提高经济金融拆解的前瞻性。
28 )促进长江三角洲普惠金融的经验交流,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共同编制普惠金融指标拆解报告。
五、保障措施
29、支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开展加强结算监管能力试点,推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城双活灾害准备中心上海建设落地。 推进中国金融市场交易报告库在上海的设立,集中整合各金融市场的交易新闻,提高监测水平,与雄安新区的相关建设进行比较有效的合作。
30 .目前公布的、今后公布的自贸试验区适用的金融政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公布的各项金融支持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措施,在上海实际适用,可优先考虑在上海试点。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上海银保监局等机构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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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央行等多部门:支持外资机构设立或控股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企业在上海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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