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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围绕保障客户知情权,列举了12条“不许可”的情况,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涨价等行为。 其中的一些条款特别是与近年来备受瞩目的虚假优惠等行为进行了比较提出。 这也是全国首个与快递领域的价格行为规则。

以下是《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原文。

北京市快递的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快递业的价格行为,保护客户和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平、公开的快递市场价格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条快递是指在约定期限内迅速完成的快递活动。

本规则所称投递是指将邮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包装上的地址投递到特定个人或公司的活动,包括接收、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经本市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快递业经营公司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经营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S2/)第三条)/S2/)快递业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公司根据经营价格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S2/)第四条)/S2/)对快递业者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大致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明确的,快递经营公司住所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快递价格垄断行为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第五条快递经营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维护自身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六条快递经营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快递经营公司应当在服务网点、网站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注明价格,公布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服务项目(或复印件)、评价规则等 价格文案必须真实确定,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尽快调整对应的价格,不得收取未注明的费用。 快递快递服务的话,要主动向客户出示与经营场所定价复印件一致的价格表和价格手册等,以便客户可以选择、查询。

“禁止价钱欺诈、贯穿涨价!全国首个快递领域价钱行为规则出炉”

快递业经营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大体上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公司和客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快递送货单上以醒目的方式注明快递服务复印件和服务价格等几个事项。

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以投标(包括电子投标)、投标、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较为有效的形式注明价格,并拨打服务监督电话(与服务监督电话相当,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定价必须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中、采用外语且标价的,价格必须一致。 评价单位应当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九条快递经营公司提供电话、互联网等非现场受理服务时,可以通过电话语音、网页等方法,告知客户商品的价格和收款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快递业务经营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经营场所显眼的位置未公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服务项目)或复印件)、评价规则等复印件。

(二)定价外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未注明的费用。

(三)同一时间,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对客户采用两种不同的定价方法,低价招揽客户,高价结算的。

(四)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不显示或者模糊显示促销文案、促销商品的价格附加条件以及其他对客户不利的限制条件的。

(五)在开展价格宣传活动时,采用虚假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复印件、照片、计量单位等定价方法,通过虚构成本、虚构降价原因、虚假折扣,诱导客户承担费用的;

(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七)相互贯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公司或者顾客合法权益的

(八)捏造、散布涨价新闻,哄抬价格,促使商品价格暴涨的;

(九)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经营公司签订、实施价格垄断协定

(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公司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价格战。

(十一)排挤同行业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价格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快递经营公司为了加强价格自律,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信息表达协调机制、纠纷调解机制、纠错请求机制等,由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客户投诉,

第十二条领域协会应当根据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密切关注领域经营公司的价格行为动态,引导、督促领域经营公司诚信经营,依法竞争,维护客观公正的市场秩序。 排除、限制价格战的规则、决定、通知和组织经营公司不得签订或实施垄断协议,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快递经营公司和领域协会应当自行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及时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14条客户在接受服务前,有权详细了解定价等相关情况,并明确收费。 发现相关价格违法问题或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可以及时保存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快递经营公司违反本规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正牌标识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 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和执法实践,及时更新和调整本规则的相关内容。

第17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禁止价钱欺诈、贯穿涨价!全国首个快递领域价钱行为规则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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