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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在此前的意见征集稿中,报告了证券法修订草案的6个大幅度的重新审视意见。 这包括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股票发行将“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加强投资者保护等。
看点1 :证券法修订草案经过多次审议后比较成熟
据报告,常务委员会第十届会议审议了三次证券法修正案。 会议结束后,法制实务委员会印制3次修订草案审议稿,与各省(区、市)基层立法联络点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向中国人大网全文发表3次修订草案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然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实务委员会前往上海、深圳进行调查,听取意见,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交换意见,进行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快速发展的决定部署,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选修证券法。 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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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看点2 )六大撰改意见的再市场化、法治化大体上是(/S2 ) )。
依法治市是保障市场长治久安的线索,纵观此次修订,证券法修订草案强调市场化、法治化的理念。
最重要的意见如下
1、在全面推行登记制的基本定位基础上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 此外,为相关板块、相关证券品种逐步实施登记制的程序安排,将留出法律空之间。
2、根据职能监管的基本情况,确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基本统一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理财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同一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3、契约型品种(股指期货)可以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期货法,将来可以纳入期货法的调整。 据此,证券法不再允许国务院就证券衍生品种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4、附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行证券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解决和追究法律责任。
5、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优势,有相对完整的相关制度,比较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进一步加强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幅提高证券违法价格,严惩和制止违法行为人。
看点3 :对相关板块、相关证券品种分阶段实施登记制
报告指出,国务院根据习大大总书记的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股票发行登记制授权决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登记制改革,相关改革措施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学创板落地,顺利运行。
目前科技创板登记制改革的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经过市场检验,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建立证券发行登记制已有实践基础。 建议根据全面推行登记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规定核制度,并为相关板块、相关证券品种逐步实施登记制的程序安排留出法律空之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根据全面推行登记制的编撰思路,建议完全完善证券发行制度,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证券发行》一章中的《常规规定》和《科创板登记制特别规定》两部分合并进行以下编撰。
一是优化证券发行条件。 发行股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且要遵循注册制改革的精神,大幅简化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修订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二是调整证券发行流程。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根据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登记的基础上,废除发行审查委员会制度,确实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查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登记的具体方法(修订草案第4次审议稿第21段)
三是加强证券发行中的新闻披露。 按照注册制“以报纸公开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 发行人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进行价值评估和投资决策所需的新闻,文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
四、为实践中注册制的逐步实施留出制度空之间,增加规定。 证券发行登记制的具体范围、实施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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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4 :确定了资产扶持政策、股指期货的法制规定
报告指出,部分常委和地方、部门在资产支持证券、理财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实践中提出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按照职能监管的大致情况,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大致统一规定了同一产品的管理方法,并规定了同一产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建议增加资产支持证券、理财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大致规定的规定。 (修正案四次审议稿第2条第3款)
并且,根据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大致规定。 一些地方、部门提出证券衍生品种分为证券型(权证等)与契约型(股指期货等)。 其中,证券型品种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可以直接适用本法的契约型品种可以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期货法,将来可以纳入期货法的调整。 据此,证券法不再允许国务院就证券衍生品种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删除这项规定。
另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如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市场秩序,损害国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解决和追究法律责任。 (修正案四次审议稿第2条第4款)
看点5 :加强投资者保护并提起代表诉讼
报告指出,一些常务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为提高证券违法行为的违法价格,在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 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投资者人数多、个别投资者起诉价格高、起诉意愿不强等优势,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优势,有较为完整的相关制度,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部分建议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确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根据“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投资者向法院登记,提起代表人诉讼。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讨论,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五条中增加两条规定。 一是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可能存在其他许多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并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产生效力(修订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二、确定投资者保护结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参加诉讼,并可以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但是,投资者确定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九十五条第)。
看点6 :非法处罚标准提高1~10倍,诈骗发行顶级处罚2000万
报告指出,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机构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大幅提高证券违法价格,严惩和制止违法行为人。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如下修订。 规定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大幅提高行政处罚金额,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将由原来的1-5倍提高到1-10倍。 实行定额处罚的,原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最高为200万元至2000万元(如诈骗发行行为)及100万元至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市场操纵行为( 50万元至500万元)内幕交易行为)等 (修正案四次审议稿第13章)
另外,对修订草案的3次审议稿也稍作了修订。
证券时报网程丹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标题:“速看!证券法“四审”六大撰改意见:注册制分步实施、欺诈发行顶格处罚2000万、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强化…来看最全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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