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快速发展的环境的意见
( 2019年12月4日) [/S2/]
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公司在推动快速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多样的所有制经济共同快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激发民营公司的活力和创造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推进优质快速发展,逐步发挥民营经济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意义,现就完善民营公司改革快速发展的更好快速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大大总书记在民营公司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重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两个不可动摇”,理念新迅速发展, 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主轴,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经营者环境,保障民营公司依法平等采用资源要素,公开客观公正地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推动民营公司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快速发展,充分挖掘民营经济创新的源泉 充分发挥民营公司的创造力,为“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中国梦的实现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上。 公平竞争,同等看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遵循市场规律,牢牢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重视市场化手段的使用,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公司优胜劣势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化; 支持创新,加快民营公司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鼓励和诱惑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公司和公司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公司奠定守法经营的基础。
二、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进一步开放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 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行政审查的部分事项,不得为民营公司增加准入条件。 全面实施民营公司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持续跟踪市场准入限制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定期判断,全面扫除和系统梳理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 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要领域和行业,开放竞争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支持民营公司以准入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以控股形式或准入形式开展发电配电售电业务。 协助民营公司进入油气勘探开发、精炼、销售行业,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管道运输等基础设施。 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 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行业大幅放宽市场准入。 上述领域、行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民营公司分领域、分行业、分业务市场准入的具体路径和方法,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
(四)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 将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的信用补救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鉴定和联合惩戒。 加强与优化经营环境相关的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 深入推进部门间“双随机开放”监管,推进信用监管和“网络+监管”改革。 细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垄断性中介管理制度,整理强制性重复鉴定判断。 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市场化要素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保障民营公司平等获取资源要素。
(五)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 反复清理库存和增量考核并重,持续清理取消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方法,加快对公司性质相关领域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方法的清理。 推进产业政策从差异化、选择性向一般化、功能性的转变。 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建立规范程序,引进第三方进行判断审查。 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背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解决应对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解决情况。
(六)打破招标的隐性壁垒。 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公司,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公司规模门槛,或者业绩门槛明显超过招标案件要求等。 完善招标程序监督和新闻公示制度,依法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公司的性质为由向招标负责人追究责任。
三、完整、精确、有效的政策环境
(七)进一步减轻公司的税务负担。 切实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手续费降低,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零星企业范围,加强研发费加计扣除,降低社会保障费等政策,实质性降低公司负担。 完善监督检查清单制度,落实关联企业收钱清单制度,清理整顿违规企业收钱、摊派若干事项、各种计价达标活动,制止和完善第三方减税折旧等行为,切实落实减税折旧政策传导机制,降低民营公司价格费用 必须用最严格的标准防止逃税,同时不要用不正当的征税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
(八)健全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服务民营公司体系。 进一步提高金融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一致性,支持以中小微民营公司为第一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深化联合信用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公司建立中长时间的银企关系。 健全信用职务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微型公司贷款不良的宽容监管政策。 加强考核激励,合理增加无担保贷款,鼓励银行尽早主动呼吁公司持续融资,进一步降低民营和微型公司综合融资价格。
(九)完善民营公司直接融资支持制度。 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提高民营公司初创上市和再融资考核的效率。 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服务民营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支持民营公司的地区所有权市场建设。 支持民营公司发行债券,降低可转换债务发行门槛。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金管理产品和保险资金,将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走出困境。 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法共同化解股票担保风险。 积极地为民营公司债转股调动社会力量。
(十)健全民营公司融资增信支持体系。 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 民营公司、中小企业用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公司等应付款方面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推进抵押登记流程的简便化、标准化、规范化,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体系。 积极探索建立优质民营公司征信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设立中小民营公司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民营公司征信示范项目上市。 迅速发展民间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用市场化方法对民间企业融资进行增信支持。
(十一)建立清理和防范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大型国有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与民营公司、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公司、中小企业的真实意愿,或者与约定的支付方法分开,以票据承兑等形式延长支付期限。 加快及时支付的立法,建立债务违约问题的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完善信用体系,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公司的债务违约价格,对民营公司、中小企业拖欠资金的责任人承担严格的解释责任。
四、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十二)健全对民营公司的执法司法平等保护机制。 加大对民营公司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害民营公司投资者、管理者、员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诉讼延误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保障民间公司房屋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开示和证据妨害排除规则。
(十三)保护民营公司和公司的合法财产。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扣押、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继续甄别和纠正侵害民营公司和公司人身财产权的冤案。 建立政府产权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
五、鼓励诱惑民营公司创新
(十四)吸引民营公司深化改革。 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公司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高效灵活的现代公司制度,重视发挥企业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鼓励民营公司制定规范的企业章程,完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决定各自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鼓励民营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雇佣收入分配制度,推进质量、企业品牌、财务、市场营销等细致管理。
(十五)支持民营公司加强创新。 鼓励民营公司独立或与有关方面合作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转化创新成果。 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换等项目时,必须平等对待所有不同的制公司。 加快向民营公司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民营公司的平等参与。 系统梳理与公司性质相关的职称评定、奖项申报、福利保障等规定,畅通科技创新人才流向民营公司的渠道。 在人才引进支援政策方面对民营公司一视同仁,支持民营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 鼓励民营公司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 优化公司并购重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公司卓越强化,培育越来越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公司。 支持民营公司参与国有公司改革。 吸引中小民营公司走“专精特新”快速发展之路。 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公司破产清算和重组等法律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性,进一步完善“僵尸公司”处置工作。
(十七)完全民营公司参与国家重大战术实施机制。 鼓励民营公司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共建、京津冀协同快速发展、长江经济带快速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快速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优质快速发展、海南全面改革开放深化等重要国家战术,积极参与农村振兴战术 在重大计划、重大项目、重大项目、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公司参与。
六、促进民营公司规范健康快速发展
(十八)吸引民营公司专注于实业。 鼓励实干兴办国家,营造以实业报效国家的良好社会氛围,支持民营公司用心实业。 通过让民营公司提高战术规划和执行能力,弘扬工匠精神,聚焦实业,做精品来提高公司的快速发展质量。 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快速发展创新、专注质量、追求卓越、遵守诚信承诺、履行职责、大力发扬为社会服务的优秀公司家精神,认真总结、整理普及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九)推进民营公司的合规经营。 民营公司要牢固构建合规经营的最低线,依法经营、依法治理企业、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员工权益保障等责任。 民营公司走出去,必须遵守法律,遵守合规经营,塑造良好的形象。
(二十)推动民营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引诱民营公司重信用、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做好新闻发布。 支持民营公司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中西部、东北地区的兴业投资,吸引民营公司参与对口支援和合作事业。 鼓励民间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二十一)引诱民营公司房屋健康成长。 民营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惜自身的社会形象,以爱祖国、爱人民、爱中国共产党、守法诚信为本,积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要加强对民营公司特别是年轻一代民营公司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实施促进年轻一代民营公司家健康成长的计划,支持民营公司家事业的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七、建立亲清政商关系
(二十二)建立规范化机制化的政企信息表达途径。 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以多样化的方式经常听取民营公司的意见和需求,畅通公司的意见需求通道。 鼓励领域协会商会、人民团体在便利民营公司和政府信息表达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支持优秀民营公司家在集团组织兼职。
(二十三)完全参与企业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 在制定和实施关联企业的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关联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健全企业政策全过程的判断制度,完善企业政策的调整过程,设置实际合理的过渡期,从而赋予公司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政策的执行必须多次根据事实进行,不“一律”。
(二十四)创新民营公司的服务模式。 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和能力,鼓励各级政府编制政务服务的若干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完全维护陷入困境的高质量公司救助机制。 建立政务服务“差评”制度。 针对民营公司全生命周期的完整服务模式和服务链。
(二十五)建立政府诚信的履约机制。 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要认真履行与民营公司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负担机制,对民营公司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约定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八、组织保障
(二十六)建立健全民营公司党建工作的机制。 党教育支持民营公司改革快速事业发展的领导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心”,实现“两个维护”,吸引民营公司和公司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公司的党建事业。 指导民营公司成立党组织,积极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法,以普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的公司文化、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等为中心开展实务,逐一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七)完全支持民营企业改革的快速发展机制。 建立支持民营公司改革快速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 将支持民营公司快速发展的相关指标纳入优质快速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加强民间经济统计的监测和拆除工作。 开展针对民间公司房屋的政策培训。
(二十八)健全舆论引导和模范,引领事业的结构。 加强舆论诱惑,积极讲述民营公司和公司的故事,坚决抵制,及时驳斥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澄清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 在各项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的民营公司和公司家。 支持研究改革快速发展民营公司和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营造支持民营公司改革快速发展的环境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实务体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判断支持民营公司改革快速发展的政策执行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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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支持民营公司改革快速发展意见》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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