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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通知要求:
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必须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中计算,并根据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和准备资本。
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
原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204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
近来,一些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迅速,出现了产品运营管理不规范、误销、展览业违规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以下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纳入衍生品的存款,通过结合利率、汇率、指数等波动,或者结合某一实体的信用状况,存款人可以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利益。
二、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和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估值计算和新闻披露等在内的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在综合拆解判断本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仔细地设计结构性存款,不得发行实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一致的结构性存款。
三、商业银行要比较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比较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结构性存款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将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四、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会计,根据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资本化和准备。
五、商业银行发放的结构化存款必须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与结构化存款相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依据《银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等国务院银领监管机构衍生产品交易
(一)根据衍生产品的业务管理,与实际交易对方有交易行为;
(二)纳入衍生产品管理的全部框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准、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理措施。
(三)低估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 从事非对冲类衍生产品交易的,在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
(四)衍生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应当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表内外的资产余额)进行计算。
(五)合理判断衍生产品交易所的潜在流动性诉求,纳入现金流测算与拆解。 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评估率、网络稳定资金比例、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相应项目计量
(六)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 (必须参照第三章第二节和《资产管理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明确风险,实施专业地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误导投资者进行销售。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不适用《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附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销售产品管理要求》第一(七)、(八)、)九)一和五、(十一)和五的规定。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一投资者的开始销售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推广销售文案,要全面客观地反映结构性存款的重要特征和产品的重要事实,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将结构性存款错误地作为其他存款出售,不能让投资者混淆。 风险揭示至少必须包括以下表述。 “结构性存款与普通存款不同,有投资风险。 必须充分认识投资风险,慎重投资”。 并以显著的方式识别最大的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三)销售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评估方法、假设情景解体及压力测试下的收益变动情况等。
(四)在销售文件中约定24小时以上的投资冷静期,注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的权利。 在投资冷静期,投资者改变决策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投资者的意愿,解除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归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 投资冷静期在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计算;
(五)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按照本银行官网或与投资者约定的方法披露以下结构性存款新闻:
(一)销售文件,包括证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注意事项;
(二)出具包括结构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新闻在内的报告;
(三)产品发票,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新闻;
(四)到期报告。 包括结构性存款的生存期、结束日、收益分配情况等新闻。
(五)重大若干事项的报告
(六)临时新闻披露
(七)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新闻。
商业银行在结构性存款成立后5天内披露发行报告,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产品发票,在结构性存款结束后5天内披露到期报告,并在投资者或结构性存款收益发生严重影响后2天内出具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银行营业网点或官网建立结构性存款新闻查询平台,收录销售和存续期间结构性存款的所有基本新闻。
商业银行应当确定销售文件中约定与投资者联系和披露新闻的方法、途径和频率,以及各方在新闻披露过程中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新闻; 商业银行在没有与投资者的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网上公布了结构性存款的相关情况,不能视为向投资者公开了新闻。
八、从事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结构性存款统计报告和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申请的其他资料。
九、银行领域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十、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银领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督管理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本通知中的“日”是指工作日。
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通知实施后,按照《新老划分断》大致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 过渡时期,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必须在库存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严格管理,有序压缩减少。 对过渡期结束前发行的旧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算。 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 因特殊原因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领域监管机构同意,作出适当安排妥善解决。
十四、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9年10月18日
(此事已发送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法人银领域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 )。
附件:
1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2、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回答记者提问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比较有效地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纳入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变动相结合,或与某一实体的信用状况相结合,储户可以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利益。
20世纪90年代末,在中国存款利率大幅下降、银行储蓄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2002年首次发行了结构性存款产品。 此后,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了这类产品。 年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增大、《资本管理新规》禁止发行本理财产品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迅速增加,出现了产品运营管理不规范、销售不当、展览业违规等问题。 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相反,一些公司用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将结构性存款作为对冲工具,进一步促进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关注。
发行实施《通知》,有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的快速发展,防止不规范结构性存款的无序增加,提高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引诱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恢复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的设计和交易; 消除结构性存款和票据的空转换套期保值,吸引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价格。
二、《通知》制定的总体大致是什么?
《通知》的制定遵循了以下大致情况。 一是切实处理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在实践中,市场机构出现了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认知不完全、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产品运营不规范、误导销售、违反不具备业务资格的展览业等问题。 发布实施《通知》的目的是进一步总结和强调相关现行监管要求,明确传达监管方向,促进监管规定的严格实施。
二是保持现行监管政策的连续性。 《通知》系统对分散在多种制度中的结构性存款的现行监管规定进行了梳理和确定,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第八十条废止监管政策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规定,未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监管制度秩序
三是确定地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 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本质、管理模式、会计解决、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理理财”的理财属性有本质区别。 在国际上,结构性存款和资源管理产品属于不同的监管框架,国外监管当局分别比较两者制定了专门的监管规定。 发行实施《通知》,有助于更好地区别结构性存款与理财业务的差异,明确两类产品的监管框架,不产生混淆,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的快速发展。
三、《通知》在衍生产品的业务管理方面有那些规定?
对比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交易运营和风险管理。 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必须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关联衍生品交易必须纳入全面的衍生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领域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拉平、额度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理措施,杜绝“虚假结构”设计。 二是资本管理。 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 三是杠杆率管理。 银行必须将关联衍生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包含在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进行计算。 四是流动性风险管理。 银行要合理判断衍生产品交易所对潜在流动性的诉求,将必须纳入现金流测算与拆解的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网络稳定资金比例、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相应项目进行计量。
四、《通知》为什么要求结构性存款参照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规定的执行?
《通知》要求银行参照《理财办法》正文及其附件关于理财销售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一是继续银保监会良好的监管实践。 年公布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销售产品管理办法》,以及年公布实施的《理财办法》第七十五条结构性存款的销售管理参照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银行必须遵守风险匹配,大体上充分揭示风险,禁止错误销售,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个要求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通知》延续了现行的监管要求,确保了监管制度的有序联系。 二是结构性存款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与常规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多而复杂,收益不明确,风险程度高,因此,应比照资源管理销售产品的管理要求,适用更严格的销售产品、投资者的妥善性管理以及新闻发布等监管要求。 三是与国际通行方法一致。 各国普遍要求结构性存款强调与一般存款的差异,公平对待顾客,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对结构性存款销售管理的要求与资源管理产品基本相同。
五、《通知》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首要有那些规定?
银保监会非常重视投资者的员工保护,《通知》作为结构性存款投资者妥善管理、合规销售、新闻发布等环节,进一步加强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的妥善管理,确保合规销售。 向银行充分说明了结构性存款的销售存在风险,指出“结构性存款与普通存款不同,存在投资风险。 要求投资者明确表示“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慎重投资”,在显著位置以最大风险或损失突出的方式表示,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按照风险匹配,大体上是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在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以下的结构性存款产品; 合理设立投资冷静期,规定1万元以上实施特区销售录音录像的销售起点,严禁误销投资者。
二是加强新闻披露,建立事前、事件中、事后全过程的新闻披露机制。 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按照与本银行官网或投资者约定的方法,披露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发票、到期报告、重大若干事项报告、临时新闻披露等文件,并在结构性存款的销售文件中约定与投资者联系和新闻披露的方法 以及确定各方在新闻披露过程中的责任,投资者要及时获取新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通知》对过渡期安排什么?
为了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将充分考虑银行经营及其对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做出设立过渡期和“新老画断”的政策安排。
《通知》的过渡期为自施行之日起12个月。 在过渡期,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旧产品),但必须严格控制库存产品的整体规模,有序压缩减少。 对过渡期结束前发行的旧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算。 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 因特殊原因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领域监管机构同意,作出适当安排妥善解决。
与其只设立“新老划断”或过渡期安排,不如发出“通知”,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以免影响银行流动性管理和顺利运营。
标题:“银保监会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具备资质、表内核算、足额计提风险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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