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中午,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通知,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关于促进债市信用评级领域优质快速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了提高我国信用评级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信用评级领域更好地服务于债市健康快速发展大局,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促进债市信用评级领域优质快速发展的通知(意见征稿)》 现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银保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债市信用评级领域优质快速发展的通知(意见征稿)
为了促进债市信用评级领域规范的快速发展,提高我国信用评级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信用评级领域更好地服务于债市健康快速发展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
一、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高评级质量和区分度
(一)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逐步将高评级主体的比例降低到合理范围内,形成具有确定划分度的评级标准体系。 评价方法体系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的大致情况,减少主观评价和定性分解。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每年对评级方法模型和样本公司进行检测,并向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报告各信用等级标杆公司名单、评级要素的表现和检测情况。
(二)信用评级机构不一次性重新调整信用评级三级以上(含三级以上)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全面的内部考核流程,核查和判断评级方法模型的一致性、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等,并公布考核结果和解决措施
(三)信用评级机构要切实提高跟踪评级结果的有效性和前瞻性,通过多种途径、多种玩法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及时了解信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 对被评估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在评级报告中充分证明调整或维持评级结果的理由。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价主体自身的信用状况实施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地方国债信用评级时,通常要结合债券、特殊债券的优势,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财政收支等情况,公平公正地发布评级意见,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五)信用评级机构要不断加强新闻化建设,建立与其业务快速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着力通过技术创新和科技应用提高评级领域的竞争力。 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创新评级技术,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应用于信用风险的分解,提高评级数据的质量和风险识别能力。 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等加强合作。
二、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评级独立性
(六)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法完善企业治理结构,鼓励引进独立董事保障监督职能比较有效的履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诚实,勤勉尽责。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保障信用评审委员会的独立性,维护评级决策的公正、独立。
(七)信用评级机构加强防火墙机制,全面严格执行隔离、规避、拆迁师更替、离职人员跟踪等制度,比较有效地识别、防范和消除优势冲突,确保评级工作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评级工作与非评级工作之间的隔离, 评级人员的考核、晋升和报酬应加强与市场检验的关联,不得与评级项目的发放、取钱等因素相关。
(八)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评级全过程和所有员工的合规管理,严禁收受贿赂和索取。 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管理者、股东、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维持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合规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监督和审查本机构及人员合规、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的比较有效性,并及时向有关议事机构报告,监督实施改进。
三、加强新闻发布,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九)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全面充分披露评级方法、模式和评级结果等相关情况,每季披露本机构的评级分布和质检情况,保证新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分别披露被评估人个人的信用状况,在最终评级结果考虑外部支持的情况下,应当确定外部支持披露的提高情况,详细证明支持依据和效果。
(十)鼓励发行人选择两个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继续诱惑投资者扩大收费评级的适用范围。 鼓励信用评级机构积极评级、投资者支付评级、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和不同模式评级的相互验证作用,引导市场选择评级质量好、划分高的信用评级机构。
(十一)自律组织要建立以评级质量为核心、投资者导向的市场化评价判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市场化评价判断,加大评价判断情况的披露和评价判断结果的运用,发挥投资者的话语权,促进市场声誉机制作用的比较有效发挥和评级领域的优胜劣汰
四、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十二)降低对外部评级的监管要求,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对各种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等级门槛,减弱债券担保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诉求的主导权返还市场。 投资者要合理审慎地采用信用评级结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十三)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及时提供评级所需的资料,不得妨碍评级决策,影响信用评级工作的独立性。 发行人、中介机构拒绝合作,评级工作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暂停或终止评级,对外披露。 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在参与营销中不得扰乱和干扰评级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
(十四)稳步推进信用评级领域的对外开放,推进符合条件的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债市的业务开展。 培养几个国际影响力较大的信用评级机构,支持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根据意愿和自身能力,积极参与国际评级工作。
(/S2/)五、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加强处罚(/S2/)。
(十五)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凝聚监管力量,共同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标准,在业务检查、违规惩戒、准入退出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和新闻共享,提高监管效力,防止监管套期保值。 组织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开展信用承诺和新闻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十六)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工作合规情况的检查,关注评级跟踪滞后、大范围分级调整、变更信用评级机构后的评级上调等情况。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包括等级竞争、买卖评级、运输或者非法牟利、故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的信用评级机构和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标题:“刚刚,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门发布重要通知,事关债券市场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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