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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中央农村实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
严格执行“独栋房屋”的规定。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准的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许可方便建设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新拆除”的要求,将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鼓励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合理布局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涉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鼓励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联合经营、委托经营等方法,依法快速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在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者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原文如下。
中央实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在农业农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业事务、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农村建设,实施农村振兴战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有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非法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房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根据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指导宅基地分配、采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调查、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业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充分认识到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抓好业务合作,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规划事业,创新方法,全面履行职责,保持宅基地稳定性。 积极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宅城乡建设等部门的信息表达协调,落实宅基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认定证、农房建设等资源新闻共享机制,与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房建设、房地产登记等事业建立有序联系
照片来源:照片网
建立省领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要责任、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机制。 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县乡政府负责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领域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随着农村改革的快速发展,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不仅担负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型农业雇主体育、集体经济快速发展和资产财务管理等常规工作,也承担着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创新等重要职责。 本轮机构改革后,增加了宅基地管理、农村管理等重要任务。 但是,目前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队伍不稳定、力量不匹配、保障不足等问题非常突出。 这个队伍的有无、强大与否,直接决定着农村改革能否切实落实落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维护。 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职工责任和负责人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查批准。 乡镇政府因地制宜,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体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调整相关部门宅基地审批、农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进一个窗口的对外接待、多部门的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高效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许可、聘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落实宅基地申请到场审查、许可后勘测批安置、住房建成后到场核查等“三到场”要求。 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与宅基地有关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的发生。 要指导村级组织完整的宅基地民主管理进程,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合作人员。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准的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许可方便建设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新拆除”的要求,将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农村居民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认定和处置。 对人均土地稀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居住地的实现。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合理布局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宅基地的农地占用,涉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应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村庄整治、拆迁废旧宅基地等多种玩法,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诉求。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法,可以满足农民的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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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村集体和农民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法,依法快速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在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者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在尊重农民意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庄积极稳妥地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的土地将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的宅基地请求、村庄建设、农村产业快速发展。 闲置宅基地的充分利用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在取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各地可以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法,探索规范转让行为。 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可以探索鼓励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各地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多样化的游玩自发有偿退出宅基地。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的资格权和农民的住房产权。 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宅基地流转,也不得强制农民“上楼”。 另外,不得非法回收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也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为农民进城定居的条件。 严格控制全村拆迁,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管。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个人会馆。 严禁假借流转之名违法行为侵占和买卖宅基地。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录用权的切实登记认定等实务,推进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明确宅基地的规模、选址、利用情况。 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新闻数据库和管理新闻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移动、退出、违法用地调查等新闻化管理。 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处理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观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办法,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修改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 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实务促进体系建设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中央实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11日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农业农村部: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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