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件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需要观察的意见如下。
1.国务院: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要点的行业实行全面覆盖的监管。
根据意见,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要点的行业,依法实行全面覆盖的要点监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殊设备等要点产品,建立以产品代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跟踪来源、去向 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和领域的风险优势,探索建立要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要点监管若干事项的数量,规范要点监管程序,筛选明确要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2.国务院: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进监管创新。
意见认为,要逐一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件后监管中的作用,依托网络、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进监管创新,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评价
3.国务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充分保留快速发展空之间。
意见中提到,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大体留在快速发展空之间,并遵守质量和安全的最低标准,严禁轻易封禁和搁置。 加强对新事物快速发展规律的研究,分类根据需要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 对在有准确、快速发展前景的情况下,必须快速发展其健康规范的、不马上明确的,设立一定的“注意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引导和处置。
4.国务院:建立完善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止入内机制。
意见提出,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解决等手段,依法惩处。 建立完善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止入内的机制,迫使严重违法者支付高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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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
重复行使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依法授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推进案件中事后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客观公正。
将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坚决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公开透明性。
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府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使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对市场主体给予稳定的期待。
分级。
根据不同行业的优势和风险程度,区分可能会对常规行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关系安全的重要行业,分别明确监管副本、方法和频率,提高事后监管的精准化水平。 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促进新型动能的快速发展和增长。
科学高效。
逐步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件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进监管创新,实现监管效能的最大化、监管价格的
把衣服裹在衣服里。
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重复“简化”道路,简化手续、要件等,便利民营企业,营造良好快速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确定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若干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面覆盖,杜绝监管死角和真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实施审批或指导的行政许可若干事项,实施负责案件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改革的,要加强审查管理的配合,确保有专人负责监督管理,有专人负责 取消审批,但需要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对委托负责案件事后监管的审批权的若干事项,应当调整监管水平,确保监管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对审批变更为备案的若干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鉴定,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查处。 对没有专业执法力度的领域和行业,审批或者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法,配合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支持。
明确监管权。
各部门要逐一发挥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复核判断、统一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本系统开展过程中的事后监管。 对涉及范围较广、比较重大、繁多的监管行业和监管若干事项,主要责任部门要发挥带动作用,相关部门要合作,建立员工协调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计划任务,指导和督促省级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 垂直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制定本系统的监管计划任务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合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把首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健全制度化的监管规则。
各部门要以服务公司为中心快速发展,分行业制定全国统一、简洁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以科学合理的规章标准提高监管的比较有效性,降低合规性和执法价格。 执行边界模糊、灵活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必须抓紧整理和完善规范。 结合权责清单的编制,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若干事项的目录清单为基础,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若干事项,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置依据、解决办法等复印件。 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体系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提高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加强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实行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方法。
加强标准体系的完善。 加快各行业国家标准和领域标准的完整确立,确定市场主体应执行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监管。 精简统一强制标准,重点加强安全、卫生、节能、环境保护等行业的标准建设,优化强制标准的最低线。 鼓励公司、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并承诺落实,推进相关产品、技术、质量、服务等标准与国际的相互认识。 适应新经济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趋势,及时修订调整现有标准,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 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对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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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依据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整合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的数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投诉举报、第三方信息平台等数据,收集监管新闻 将政府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新闻和司法判决、违法行为失信、抽查等新闻汇总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 有效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警报。 探索推进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管理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提高信用管理的性能。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志,依法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大力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推进信用评级监管,根据公司信用状况,在监管方法、抽查比例、频率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规范认定和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公司信用与自然人信用相结合的机制,加强跨领域、跨行业、跨部门信用丧失的联合惩戒,加强信用丧失主体的领域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用、收据、出口退税、出入境、高费用等方面。 建立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 在保护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新闻的前提下,依法公开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新闻,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
在市场监管行业,要全面开展被检查人员的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拔、抽查情况以及抽查结果的及时公布,除特殊领域、重点行业外,几乎所有日常的企业相关行政检查都要采取“双随机、一次公开”的方法。 不断完善“双随机开放”监管相关制度和就业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的若干事项清单,将越来越多的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随机抽取的比例频率、被抽取的概率与抽取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关联,信用记录差、风险高时可以提高抽取力,信用好、风险低时可以适当减少抽取。 抽查结果必须分别通过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公示。
对重要行业进行重要的监管。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法实行全面覆盖的要求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录用、检查、监管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和安全最低限度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殊设备等要点产品,建立以产品代码管理为手段的跟踪体系,形成可以来源调查、去向跟踪、追究责任的新闻链。 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和领域的风险优势,探索建立要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要点监管若干事项的数量,规范要点监管程序,筛选明确要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实行完全包容和审慎的监管。
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通过鼓励创新大体上留在快速发展空之间,并且要守住质量和安全的底线,严禁轻易封禁和搁置。 加强对新事物快速发展规律的研究,分类根据需要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 准确、有快速发展前景的,必须快速发展其健康规范的,暂时不准确的,设立一定的“注意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诱惑和处置; 对潜在风险大、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严格监管; 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取缔。 推进网上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依法进行案件的侦查处理。
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解决等手段,依法惩处。 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小的有芽问题,多次依法行政,应首先采取协商、警告、纠正命令等措施,及时纠正。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召回、停工或者撤销相关证据照片,涉及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解决。 建立完善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止入内的机制,迫使严重违法者支付高额费用。
加强政府的协同监督管理。
加快转变传统监管方法,打破区块划分,通过准入、生产、流通、费用等监管环节,建立部门间、地区间执法联动应对与合作机制,实现非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解决结果的相互认识。 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其他具备条件的行业也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 要推进行政执法权力和力量向基层乡镇街道扩张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一队执法,处理多层次重复执法问题。
加强市场主体的责任。
建立完整的市场主体责任制,督促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推广、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 督促涉及公共卫生和安全等的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人员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 规范公司新闻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进“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公司开展标准的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 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提高领域的自治水平。
推动领域协会商会建立健全领域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规范会员行为。 鼓励领域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领域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公布领域产品和服务标准。 发挥领域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解决、领域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领域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 规范协会商会进行收钱、评奖、认证等行为。
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
建立“岗哨”、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风险风险的功臣给予重奖,予以严格保护。 目标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一号反应”。 规范依法谋取利益的“虚假”和投诉行为。 培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判断。 发挥会计、法律、资产判断、认证检查、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参考越来越专业的意见。 加强舆论监督,继续曝光典型事件,制止违法行为。
规范企业的行政检查和处罚。
通过对关联企业现场检查的几个事项全面整理论证、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减少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的几个事项,着力处理关联企业现场检查的几个事项多、频率高、随意检查等问题 清理规范行政处罚的几个事项,及时精简规范重复处罚、标准不一致、上位法调整的几个事项。 加强行政执法若干事项的编目管理,减少源头不必要的执法若干事项。 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明确裁量范围、种类和广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 禁止将罚款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利益挂钩。
全面推进执法公开。
聚焦行政执法根源、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程记录、重大执法决策法制审查制度。 建立统一的执法新闻公示平台,基于“公示谁执法”,大体上,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未依法公开的新闻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对社会 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使之能全程留下痕迹,追溯管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必须经过法制审查,未通过法制审查或者考核的,不得作出决策。
健全职务免责、失职说明责任方法。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的执法。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应当给予表彰和鼓励; 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的,严格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解决。 抓紧制定各监管执法行业完整的免责办法,确定职责履行标准和考核界线,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监管对象出现问题时,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手续做法、性质程度、结果影响以及损失恢复等情况综合分解,符合条件的;
认真致力于责任的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决策,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和加强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细化充实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将地方政府公平监管水平纳入我国经营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对本意见的落实工作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得到落实。
加强法治保障。
按照法律有根据的重大改革要求,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撤销、放行工作,为事后监管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 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联系,建立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案件举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 推进人力财产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 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事务中的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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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树立完整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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