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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银领域金融机构房地产融资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约两个月后,目前许多监管比较管辖内法人银行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细则也相继出台。
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上海、浙江、海南等多家管辖内法人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审批上限有所上升,但具体上升的银行班次及涨幅略有不同。 目前颁布的地方版细则中,厦门等地的监管标准与上述《通知》一致,没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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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浙江、海南等地的部分银行指标将浮出水面
在此之前,去年最后一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银领域金融机构房地产融资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银领域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有率、个人住房贷款占有率规定了“红线”,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月23日,各记者从相关人士获悉,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保监局近期发布通知,管辖内地法人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第三、五阶段银行相关监管指标分别上浮2个百分点和1.5个百分点。
根据去年年底《通知》的要求,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分为五个等级。 中资大型银行分别为40%和32.5%,中资中型银行分别为27.5%和20%,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协机构分别为22.5%和17.5%,县域农协机构分别为17.5%和12.5%,村镇银行分别为12.5%
也就是说,上海的差异化运行在第三档24.5%、19.5%、第五档14%、9%。
另外,据接近监管者介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近日发布《关于贯彻银领域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通知》,以浙江省辖内地法人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准,分三阶段、四阶段、五阶段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准,分三阶段
另外,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微信公众平台“海南省政府网”发文称,目前海南正在制定《关于实施海南省地法人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通知》。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石海峰表示,根据办法规定,该省法人银行领域金融机构首要适用第三-第五阶段。 省内大部分法人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符合房地产集中度管理制度的要求。
石海峰介绍说:“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明确将第三期(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协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从2.5个百分点提高到25%,符合海南的实际情况,有助于相关机构更合理地优化信贷结构。”
另外,每次记者从成都地区银行领域内获悉,都在去年底监管下发出通知,对四川省法人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上限实施档案管理。 其中,第四级机构(县域农协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调整为14%,按《通知》标准上涨1.5个百分点),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按照《通知》执行。
另外,据媒体报道,广东省所辖法人银行房地产贷款考核指标的调整,分别是将三期、四期相关银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上限提高2个百分点、2.5个百分点。 山东省将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即第三级部分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标准上限从2.5个百分点提高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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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师:适当放宽地方银行住房贷款限额,反映因地制宜稳定市场政策
这些地区之所以可以根据《通知》放宽地方银行的住房贷款限额,是因为在《通知》中,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反映了所在地经济金融快速发展水平、 结合本辖区内法人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优势,以本通知第三、四、五阶段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明确本辖区内适用于相应等级法人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东吴证券拆放师马祥云在研究报告中指出,广东适当放宽地方银行房地产贷款限额上限,其本身符合前期住房贷款新规要求,反映了因地制宜稳定市场的政策指导。 监管层近期正在严厉调查违反经营贷款和支出贷款流向楼市的问题,由于住房贷款监管力度并未整体放松,热点地区的房地产调控也持续趋严。
“另外,从当地法人银行的经营角度出发,适当放松住房贷款也可以缓解部分压力。 马祥云说:“最近,地方法人银行被禁止通过互联网渠道异地吸收存款和投放贷款,但房贷仍然是当地市场的高质量资产。”
据记者观察,目前公布的地方版细则中,也有暂时未浮上考核指标上限的地方。 记者从厦门某法人银行获悉,年前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发布了《厦门市法人银领域金融机构关于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 厦门市法人银领域金融机构分为第三档、第五档,两个机构的房地产贷款占有率上限、个人住房贷款占有率上限分别为22.5%、17.5%; 12.5%、7.5%与去年年底发布的《通知》监管标准一致,未作调整。
《每日经济信息》统计了截至去年6月底,37家上市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按揭贷款)、房地产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其中11家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或房地产贷款比例超过“红线”,比例为29.73%。
监管也给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留下了业务调整的过渡期。 “超标”的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应当限期改正。 具体来看,年12月底,银领域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比例、个人住房贷款比例超过管理要求,超过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上述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 2个百分点以上的情况下,业务调整的过渡期为上述通知实施之日起的4年。 房地产贷款占有率、个人住房贷款占有率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立。
李玉雯编记者李玉雯编篇[/S2// ] S2//篇]
校正|何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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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楼市重磅:多地地方银行对房贷出手!上海、海南刚需族迎来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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