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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15日发布第18号公告,强调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国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 中国央行将采取一些措施,规范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利地采用现金。

鼓励支付方式协调快速发展。 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稳定极端情况下公众期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 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快速发展。 两者共生相容,和谐快速发展。

不得拒绝或歧视现金支付。 支出和支付方式的创新必须多次有利于流通环境的顺利支付、民生的保障、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的提高,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的措施拒绝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中央银行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的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上

(一)维持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国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体都不得拒绝。 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多种措施,规范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利地采用现金。

(二)鼓励支付方式协调快速发展。 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稳定极端情况下公众期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 非现金支付是基于现金的快速发展。 两者共生相容,和谐快速发展

(三)尊重公众的自主选择权。 各类主体必须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的基础上,可以向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四)排斥现金支付,不得歧视。 支出和支付方式的创新必须多次有利于流通环境的顺利支付、民生的保障、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的提高,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的措施拒绝现金支付,不得造成“数字鸿沟”

二、现金主义规范

为了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者依法履行职务、管理需要,存在现金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必须遵守人民币托管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钱的机构。

行政取钱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采取自行取钱的办法的,应当设置人工现金取现通道; 采用委托代办办法时,委托人应当通过协商、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确定要求受托人设置人工现金领取通道,充分考虑到使用智能设备的人的需要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提供公共现金支付

现金交接通道是指人自动领取现金,提供零钱的服务窗口和柜台等。

(二)公共服务机构。

社会保障、医疗、教育、水、电、燃气、采暖、有线电视、通信、油气站等广泛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采取自行取钱办法的,应设置人工现金领取渠道。 采用委托代办方法时,委托人应当通过协商、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确定要求受托人设置人工现金领取通道。

(三)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道路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渡轮码头等经营主体应当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者提供转换手段。 出租车运营商或司机可以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必须接受现金支付。

现金领取通道是指人手或自助取款机提供领取现金或找零服务的物理场所。

提供转换手段是指相关经营主体在不具备直接收取现金条件的情况下,向顾客收取现金的变通措施。

(四)大中型商业设施。

大中型商业设施,特别是批发零售业、餐饮住宿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等经营场所,应设有现金交接通道

在使用漫画形式、实行封闭管理的商业区、工厂和景区等经营场所,必须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票。

(五)微型经济主体。

以面对面的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中小公司、中小公司、家庭工作室、个体经营者、移动销售商等可以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当接受现金支付。

(六)无人销售和互联网经营主体。

无人售货的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应当在出入口等显眼的位置标识,并证明支付方法、操作程序和服务联系电话。 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满足客户在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互联网故障等)现金支付的诉求,并向公众进行说明。

提供货到付款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应当在交货地点支持现金支付。

所有交易、支付、服务通过互联网完成的,经营主体应当事先公示支付办法。

(七)其他。

各类经营主体应当确定现金收付标志,在醒目位置公示,搞好证明和诱惑; 提供转换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续费或者强制销售其他商品。

双方对现金的券别、材质协议不一致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解决。

对其他情况,各类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的大体方面协商处理。

三、现金收付服务主体规范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自助服务设备制造商应当执行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优化现金服务。

(一)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与顾客面对面办理金融业务时涉及现金交接和费用缴纳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立人工现金交接通道。 金融机构是行政事业收钱或者作为公共服务收钱的受托人的,应当设置人工现金的领取通道。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必须以现金服务为基础业务,充分考虑现金招聘诉求和访问便利性,确保现金业务基地和自助取款机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满足公众需求。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开设账户经营主体的推广诱惑,严格遵守现金主义。

(二)银行以外的支付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充分考虑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兼容性,做好向服务对象的提示,其他机构、个人不得拒绝现金,也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拒绝现金支付,应当推行各种形式的无现金支付和差别现金支付的概念

(三)自助服务设备制造商。

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等机械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公司在开发和提供机械和服务时,要充分考虑领取现金的诉求,实现与多种支付手段的兼容性,不得拒绝现金支付。

自助机械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公司要积极配合推进现金录用相关事宜,优化现金流通环境。

四、现金主义生态规范

现金主义经营主体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指导规范现金主义相关行为,不得做出违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主义管理要求的管理规定。

基层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当积极对基层社区进行推进,发挥基层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的现金流通环境。

公众有权自主选择支付方式,因现金支付受到拒绝或者歧视的,应当保存证据,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护权利。 公众要培养良好的现金录用习性,珍惜人民币,维护人民币形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拒绝现金、采取歧视性措施拒绝支付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调查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信息刘国梅摄影

标题:“央行公告: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鼓励支付方法和谐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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