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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冯彪
12月29日,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国有公司职能定义和分类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意见》确定国有公司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在快速发展方向、监管方法和考核方法上,两类国有企业都将分类采取措施。
国务院快速发展研究中心公司研究所研究员袁东明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是吸引商业类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确定国有企业的职能分类有助于推进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在经营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上也能满足市场要求。 ”。
值得观察的是,《意见》提出,商业类国有公司必须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并且,对本职工作处于充分竞争领域和行业的商业类国有公司,必须推进国有产权转移,及时处置低效、无效和不良资产。
业内专家表示,过去,过剩领域的“僵尸公司”戴着国有公司的“光环”,可能很难马上退出。 目前,对商业类竞争领域的国有公司来说,接受市场竞争、夺冠已经成为常态。
分类措施不设为“一律”
目前,我国国有公司数量仍在15万家以上,由于没有确定的功能定义和分类,国有公司总是面临快速发展方向不明确、监管评价方法缺乏可比性的问题。
袁东明表示,国有独资公司和市场化程度已经有点高的国有公司在功能定位、快速发展的方向上存在差异,以往“一刀两断”的改革、监管方法实际上造成了很多不公平。
此次《意见》确定了根据主要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公司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袁东明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现在,中央公司基本上应该属于商业类国企。 其中也可以进一步划分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和重要领域、重要行业的国有企业。 公益类国企主要集中在地方,如城市水务、供热等企业。 ”
《意见》指出,未来在改革、快速发展、监管、考核等方面都将分类实施政策。 对于本行处于充分竞争领域和行业的商业类国有公司,要积极引进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加大上市改革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 其监管和考核重点也集中在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率、规范国有资本运营、维护国有资本安全等方面。
公益类国有公司以保障民生、提供社会服务、公共产品和服务为首要目标,以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重要监管文案,考核重点为价格管理、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
商业类国有企业进入或退出
中国公司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关于如何组织实施分类,《意见》没有给出具体方案,这可能也要看各地的实际选择操作细则。
袁东明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分类的关键是要让哪些商业、主业充分竞争的国有公司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激活经营机制,在市场上基本参与竞争。 《意见》只有着力推进整体上市,才能转变“母公司”层面的经营机制和治理结构。 ”
《意见》除了提到商业化运营、股权多元化的改革方向外,还要求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另外,要及时处置低效、无效和不良资产,提高市场竞争力。
李锦说,“目前,国有公司多分布在产业、产能过剩领域和重化工领域,但消除产能是明年的重要任务,这意味着这些国企将部分退出市场。”
此外,袁东明表示,国有公司退出不仅应该包括公司退出市场,还应该包括资本退出。 例如,亏损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充分利用资产后,可能还有价值。 如果民间资本想加入,国有资本也可以退出。
标题:“国企商业类公益类划分落定 过剩领域除“僵尸”有望再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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