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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3日(周四)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20条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了特殊防卫制度。 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按照撰改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地解决了许多相关案件,整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根据事件的不同,也存在适用于正当防卫制度、掌握过于严格、严重失当等问题。 近年来,正当防卫事件屡受关注,信息媒体、专家学者、广大人民群众纷纷发表意见,讨论激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
制定本指导意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反复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是逐一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关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措施。 《指导意见》的公布施行,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解决正当防卫事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整体要求。
正当防卫相关的事件千差万别,具体的事件根据一个细节的因素,性质的认定有可能发生变化。 《指导意见》不是包罗万象的,只能对普遍、大体的问题提出相对确定的规则指导。 正当防卫的具体案件要依法妥善解决,关键是办案人员要看透法律精神,树立正确的理念,把握公众公平正义的观念,做出合理正确的评价。 据此,《指导意见》第一部分专门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作出了规定。
具体而言:
(/S2 ) )一是把握立法精神,处理严格公正的案件。
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纠正“谁闹谁对”、“谁伤亡谁对”的错误倾向,“法不得非法让步”
第个是立足于具体事件,依法正确认定。
必须立足于防卫者防卫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事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的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要充分考虑防卫者在面临非法入侵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感,防止事后在正常情况下以冷静、合理、客观、精确的标准评价防卫者。
三、重复法理学情况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必须重视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案件依法解决、理、情,符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个是正确把握边界,防止不正当的认定。
对以防卫为名进行非法入侵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头。 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剩。
第二,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
这是《指导意见》的主体副本,包括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度、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概括地说,《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的规则,也称为“十的准确”。
一是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原因是有非法入侵。 《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做出了规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也包括侵害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非法侵害不仅包括对本人的非法侵害,还包括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和对他人的非法侵害。 “对非法限制他的一切人身自由或非法进入他人房屋等非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 br /”“/ br /”“/ S2 /”第二个是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即非法侵害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进行比较。 关于时间条件的评价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关于不法侵害是已经开始还是已经结束,应当立足于防卫者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况,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依法作出合理的评价,欺负防卫者
三是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当”,必须对非法侵入者进行。 但是,不能狭隘地将非法入侵者视为直接实施非法入侵的人,也包括现场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非法入侵的人。 对此,《指导意见》第7条已经确定。 另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尽可能以其他方式不让或者阻止侵害。 不让非法进入、阻止或者非法进入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没有其他办法可以反击。 ”
四是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对故意用言语、行为等挑衅对方侵害自己进行反击的防卫挑衅,不得认定为防卫行为。 ”
五是在正确的边界上将防卫行为和殴打分开。 (/S2 ) )正当防卫和殴打可能会对对方造成损害,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 在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谐”、“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给对方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应分别按罪行解决,模糊“正”与“不正”的界限,应予以纠正。 《指导意见》第9条要求对主客观的多次统一进行基本的综合评价,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斗殴。
六、在正确的边界上滥用防卫权和正当防卫。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明显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尽可能以足以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予以制止的,不得认定为防卫行为。 非法侵害源于行为人的重大过失,在行为人可以不使用其他手段侵害的情况下,故意以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法进行反击的,不得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正确把握防卫过度的认定条件。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度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认定国防是理所当然的,确定“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和“造成了重大损害”两个条件不可缺少。 评价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须立足于防卫者防卫时的状况,结合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进行评价。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使非法入侵者受重伤,死亡。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正确把握过于防卫的刑罚裁量。 防卫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者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处罚裁量得当、公正”。
九是正确掌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指导意见》第十五至十七条以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为中心,确定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含义。 第十六条规定,“在非法入侵实施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例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绑架妇女和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 实施特殊防卫,造成非法入侵者死伤的,不属于防卫过失,不承担刑事责任。
十是正确把握通常防卫和特殊防卫的关系。 《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不符合特别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入者死伤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个方面是与正当防卫事件的解决相关的相关业务的要求。 [/s2/]
正当防卫事件的解决,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只有检察法三机关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法治环境。 基于此,《指导意见》第五部分专门对解决正当防卫案件的相关工作要求做出了确定性规定。
一是做好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各种证据资料;
二是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依法公正破案
三是加强释法分析工作,回应当事人和社会的关注
四是抓好法治推进工作,逐一发挥司法示范对社会风气的带动作用。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正当防卫条件有那些,怎么认定防卫过当?刚刚,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最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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