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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银保监会媒体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若干事项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副本为

一、放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资本补充债券发行人的条件 将取消发行人总资产在1万亿元以上、净资产在500亿元以上要求的发行人“核心一次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次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的要求调整为“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 取消发行人外部信用等级aaa级的要求。

二是取消可投资债券的外部信用等级要求。 取消可投资的二级资本债券债项评估( aaa级)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债项评估) aa+级)的要求。

第三,确定保险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同时上季度末还款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 )四)要求保险机构根据发行人对资本补充债券的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其为保险机构的权益类资产或固定收益类资产,并列入相应的监管比例进行管理。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有利于丰富保险资产配置品种,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之间。 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投资自主权,有利于将投资价值和风险评估权利交给保险机构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的资本补充债券投资者群体,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

/ s2/ ]通知全文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若干事项的通知[/s2/]

银保监发〔〕17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企业、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

为了服务实体经济,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之间。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的资本债券。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的资本债券,应当根据发行人对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的分类,确认相应为权益类资产或固定收益类资产,并按照相应的监管比例进行管理。

三、保险机构投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必须达到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且上季度末还款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保险机构持有资本补充债券期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尽快调整投资战略,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抑制相关风险。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的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良好,经营稳定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

五是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管理,仔细评估投资效果和风险,自主决策,自行承担风险。

六、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生重大风险,引发事件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若干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9 ) 7号)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年5月20日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银保监会:放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资本补充债券发行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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