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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全国金融实务会议关于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通的要求,更方便债券投资者,促进我国债市优质快速发展,19日,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7号)》

互联互通是指银行之间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与交易所债市合格的投资者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互联互通遵守投资者的适当性等人民银行、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人民银行、证监会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共同实施监管。

“央行:推动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市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债市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将切实便利债券的市场间发行和交易,促进资金等要素的自由流动,与统一市场形成统一价格,为货币政策的顺利传导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提高我国债市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和效率, 有利于推进适度竞争的债市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制度的建立,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7号

为了贯彻全国金融实务会议关于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要求,更加便利债券投资者,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我国债市优质快速发展,人民银行证监会同意进行银行间债市与交易所债市相关基础设施机构的互联互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合格的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

二、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的电子交易平台可以共同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交易等服务。
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债券注册主机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可以共同为发行人、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注册主机、清算结算、付息兑付等服务。

三、银行间债市债券登记主机结算机构之间、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债券登记主机结算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以记载所有名义持有债券的余额。

债券持有人发行的债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受该债券权益的合法说明。

四、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的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应当遵循投资者适宜性等人民银行、证监会的监管规定。

五、人民银行、证监会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共同实施监管。

六、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的相关基础设施机构稳定有序、风险可控大体上要完善相关规则,加强体系建设,加强风险控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格投资者的互联互通业务相关服务, 并加强对各类市场行为的一线监测,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银行、证监会报告。

七、银行间债市与交易所债市互联互通实现后,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外资银行以及在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直接开户的方式参加交易所债市现券协议交易。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央行:推动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市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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