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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北京6月20日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于6月18日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的维护(草案)》相关证明,总结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的制定是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重要任务

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反复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 以《政策决定》为依据制定相关法律是完成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政策决定》第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防止、制止、惩治任何分裂国家、推翻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与外国和国外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上述相关法律记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并决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尽快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障制度建设,使有关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比较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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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策决定》草案证明,从国家层面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必须遵守和把握的五个基本概况,即坚决维护国家安全,重申“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依法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制度计划的核心要素,已经在全国人大《政策决定》中作出了基本规定。 即将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障法律,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政策决定》草案的全面贯彻和具体落实,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障制度维护安排的法律化、规范化和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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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段时间内,中央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了相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多次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主要官员对香港国家安全立法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通过多种玩法和途径听取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省级政协委员、香港社会各界代表、香港法律界人士等国对相关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全国两会期间全民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方案。 法律草案文案形成后,有关方面就案文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有关人士的意见,认真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反映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现实情况,并本着尽可能吸收的精神,对法律草案的文案进行了反复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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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成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立法,明确是立法工作中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之一,抓紧抓好相关工作。 6月17日,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业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起草国家安全法工作等的报告,认为草案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大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符合全国人大《政策决定》精神,成熟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维护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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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和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大致为

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起草国家安全法,要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政策决定》的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全国人大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立法职权, 重叠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快速发展的好处, 为切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保障相关制度,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保障执法司法工作提供有力的宪制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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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起草相关法律的过程中,观察、把握、遵守、体现以下工作大致如下: 一是加强对制度的信心,着力健全新形势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政策决定》的实施相关制度机制。 二是多次以问题为导向,着力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工作“短板”问题。 三、突出责任主体,着力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首要责任四、统筹制度安排,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个方面着力制定系统全面的规定,考虑到本法和国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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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的第一副本

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国家安全法草案有六章,每一章都是总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犯罪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附则。 一共66支。 这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副本的综合性法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副本

(一) )/S2/)确定中央人民政府对国家安全相关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国家安全的宪法责任(/S2/)。 (一)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必须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比较有效地防止、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2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竞选或就任公职时,必须依法签署文件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确认或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尽快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保障立法,使法律完全相关。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关于防止、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比较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 )5)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反恐工作。 关于学校、社会团体等关系国家安全的事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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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所必须遵循的重要法治是大致的。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香港适用的有关规定享有的言论、信息、出版自由、结社、集会、戴德 二)防止、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基本上必须多次实行法治。 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决的法律中未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决。 任何人在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之前假定无罪。 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任何人在司法程序最终被明确定罪或宣告无罪时,不得对同一行为再次进行审判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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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附属机构及其职责。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国家安全第一责任,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说明责任。 ) 2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国家安全人员、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总署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形势、规划相关工作、拆解、讨论和判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政策的制定。 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推进执行机构建设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工作和重大行动。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并配备执法力量。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设立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举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举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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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类犯罪和处罚。 草案第三章《犯罪与处罚》分为六节,对国家分裂罪、推翻国家政权罪、恐怖主义活动罪、勾结外国或危害国外势力和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处罚规定和效力范围作出了规定。 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规定4种犯罪行为的处罚。

(五)确定规定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手续。 (一)除特定情况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 2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察、审判、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的,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审判按照公诉程序进行。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授权警察等执法机关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本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和措施。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从现任或有资格的前任法官、地区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几位法官。 另外,也可以从临时委员会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解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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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定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一)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公署。 中央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2)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是拆解讨论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形势,并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战术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收集、拆解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国家安全信息新闻; 依法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三)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犯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人员除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必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4)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必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工作。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实务部门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执法、司法机关和合作机制,加强新闻共享和行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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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还对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的案件管辖和程序作出了确定规定。 值得证明的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特定情况下危害国家安全的极少数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理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支持和加强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所规定,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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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在附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的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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