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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基本决定,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的征税关税措施 从2019年2月14日13时01分开始,从2019年9月1日开始征收10%关税的商品,将征税率调整为5%; 被征收5%关税的商品,将征税率调整为2.5%。
除上述措施外,其他对大米的关税措施将继续按规定执行。 美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将继续展开。
中方希望双方遵守协议承诺,努力落实协议相关内容,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双边经贸关系快速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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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 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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