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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疗保险局近日发布了《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从明年1月1日起,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就学的港澳台居民将和持有社会保险卡的内地)大陆居民一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是,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注册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用工单位的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录用、募集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居住在大陆、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实行与内地(大陆)大学生同等的医疗保障政策,并按照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是暂定方法的原文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暂行办法(/s2/) ]

第一条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就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依法注册或者注册在内地(大陆)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用工单位的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依法聘用、招募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有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居住在大陆、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实行与内地(大陆)大学生同等的医疗保障政策,并按照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录用、招募港澳台居民,必须持有港澳台居民比较有效的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说明材料,并为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取得港澳台居民居留证,符合中国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大陆居民一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会保障卡。

以港澳台居民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制作。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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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以上。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时间后5年仍未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不重复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或补缴缴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所在统一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海外就医时产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养老金领取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保存,重新在内地)就业、居住,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存款额可以不一次性重复支付给本人。

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在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存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地)大陆)返回就业、居住、继续参加保险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储蓄额可以一次性不重复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大陆(大陆)统一地区之间流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港澳台居民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设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网点账户的规定。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连接手续。 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连接手续。

“人社部:明年起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保”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当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前一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各参保单位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单位将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有多个的,最后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的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人社部:明年起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保”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有关待遇领地的规定明确继续缴费后,按照本法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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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每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的规定办理享受待遇的资格认证。

每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的港澳台居民丧失领取资格条件后,本人或其亲属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情况。 由于未主动上报而多收的待遇应当及时归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各级财政对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香港澳门)台湾大学生除外)的港澳居民,按照与所在统一地区的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对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持续保存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有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说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十二条内地(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未依法录用、募集的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则的规定解决。

第十四条方法“港澳台居民比较有效的证件”,是指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15条[/s2/]本法自每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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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人社部:明年起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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