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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正式发表了《关于处理非法注销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处理非法注销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意见》将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以经营范围外营利为目的,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意见》确定,“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是指两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包括工作单位和个人)借款或以其他名义贷款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一次计算。
对于哪些非法借贷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意见》给出了具体标准,并实际按36%以上的年利率实施非法借贷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一次非法借贷行为的实际年利率不超过36%的,定罪量刑不得计入: “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包括个人非法放贷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公司非法放贷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公司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异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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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况包括个人非法注销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非法注销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250人以上的,公司非法放贷对象累计750人以上的;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异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另外,《意见》强调,非法放贷的金额必须实际按借贷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的,通过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法收取利息的,相关金额应当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计入。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这个“意见”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 “年最高法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批准,当时的批准说违法放贷不能按照刑法第225条解决,如果这种观点现在被推翻了,那么办民间贷款的自然人和企业有可能按照违法经营罪解决。 ”
对现金贷企业和临时贷款企业有很大的影响,“临时贷款机构表面上是补贴,但实际上从金融机构领取资金,按照自己的风俗管理手段贷款,这种行为从2019年10月21日开始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
标题:“官宣!四部门发文:非法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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