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12月8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于年在新加坡金融科技节发表演讲。
郭树清表示,近年来,金融科技在中国发展迅速。 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持续推进,产品和工具应用日益丰富,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包容性大大提高。
随着电子结算特别是移动结算的普及,我国实现了对基本金融服务城乡的全面覆盖。 即使在最偏远的农村地区,每个成年人也有自己的银行账户。 中国的移动支付普及率和规模居世界首位,存款、取款、汇款几乎都是实时到账的。 网上费用发展迅速,城乡居民生活更加便利。
数字信贷从根本上改善了对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的融资服务。 银行等利用大数据开展智能挡风玻璃,减少了对担保的依赖,大大提高了融资的获取性。 截至今年10月底,在中国银行领域服务的微型公司信贷客户达到2700万人,普惠型微型公司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比去年同期增长30%,农户贷款比去年同期增长14.3%。
数字保险大大扩大了保险范围。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近10亿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3亿多人,实现了跨省结算。 保险机构采用视频连接和远程认证等科学技术手段,实现业务关键环节的在线化。 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费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12.2%,互联网财产保险企业保险费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44.2%。
金融数字化为消除贫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各种数字化工具的支持,金融机构可以帮助贫困群体迅速妥善发展产业。 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扶贫小额贷款累计发放5038亿元,支持贫困者1204万户。 并且,银行建立了互联网供应链平台,建立了产销对接机制,通过在线营销、征信、担保、支付,帮助贫困群体向各地销售农副产品。
金融科技有力地支持了中国防疫疫情的应对。 金融机构加快了手机应用等“非接触式”服务的优化,提供了安全便捷的“居家”金融产品,保障了基本金融业务的中断。 许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拓绿色通道,大幅提高金融服务时效,支持各类公司迅速再生产。
郭树清指出,中国金融科技的应用总体上是在法律规范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摸石头过河”,遇到了许多问题,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 这里列举几个例子。
第一,全面完善p2p网络贷款机制。 p2p网贷机构原本定位为金融新闻中介,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机构都实际开展了信贷和理财业务。 据统计,过去14年间,1万多个p2p上线,高峰期有5000多个运营,年交易规模约3万亿元,坏账率高。 近年来,我们不断进行清洁维修,到11月中旬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全部为零。
第二,规范移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投资功能。 在过去的一个时期,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顾客的网络购物准备金中附加了投资理财功能。 投资回报率远远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随时可以赎回,对银行存款和正常的资金管理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这种投资方法类似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mmmf ),但不受同等性质的监管,存在洗钱等违法违规现象。 目前,第三方支付企业向央行统一缴纳准备金,所附投资理财产品回归货币基金本源。
第三,推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 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各种各样的费用场景中,过度营销了贷款、信用卡结算等金融产品,从而诱导了过度的费用支出。 一些机构对无还款能力的学生过度贷款,在违约发生后强制催收,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对此,我们多次对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坚决制止监管套期保值。
第四,弥补数据隐私保护制度的不完善。 一点科技企业利用市场特点,过度收集、采用公司和个人的数据,窃取数据进行销售。 这些行为未得到客户充分认可,严重侵犯了公司利益和个人隐私。 为此,民法典确定个人新闻受法律保护,在国家层面制定了《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金融数据安全保护条例,建立更有效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郭树清说,面对金融科技的持续高速发展,我们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重申捍卫底线的积极审慎态度,切实处理面临的新问题的新挑战。
第一,重视互联网的安全问题。 目前中国银行领域的业务分离交易率达到90%以上,金融服务高度依赖互联网。 相对于以前流传的风险,互联网风险扩散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影响更大。 突发性的网络安全问题也对金融机构的应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促进更公平的市场竞争。 金融科技领域有“获胜组”的特征。 大型科技企业往往利用数据垄断的特点,阻碍公平竞争,获取超额收益。 一直以来,反垄断法聚焦于垄断协议、市场滥用、经营者集中等问题,在金融科技领域产生了许多新现象和新问题。 人们可能越来越需要关注大公司是否阻碍新组织的加入、是否以非正常的方式收集数据、是否拒绝公开本应公开的新闻、是否有误导顾客和顾客的行为等。
第三,关注新型的“大而不倒”的风险。 少数科技企业在小额支付市场占主导地位,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具备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特征。 大型科技企业进入各种金融和科技行业,跨境混业经营。 需要关注这些机构的风险大小、复杂性和溢出性,及时准确地卸弹,消除新的系统风险。
第四,确定数据权益的归属。 中国政府已经确定将数据作为与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数据的可靠性是数据市场化配置和薪酬定价的基础性问题。 目前,各国法律似乎还没有对数据产权权益的归属进行准确的定义,大型科技企业实际上拥有数据控制权。 需要尽快确定各方的数据权益,推进完善的数据流和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公平、合理地利用数据价值,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的利益[/s2/]。
第五,加强数据跨境移动的国际协调。 中国近日提出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呼吁各国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权。 我们多次兼顾快速发展与安全,与各国加强协调合作,营造更加开放、公正、非歧视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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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郭树清谈金融科技: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及时精准拆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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