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诈骗发行、财务造假、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新闻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不断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的健康 为了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业务要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通知》。
另一方面,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平台24日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组织各地法院集中开庭审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并作出判决。 另外,收集整理了7个人民法院审查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目前正在公布。
7例包括1起股票非法发行、重要新闻非法披露事件、2起证券期货市场操作事件、3起内幕交易、1起利用未公开新闻的交易事件。
“这些范式从许多角度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角度。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指导,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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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表全文↓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证券、期货犯罪的典型案例
/ s2/目录
1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诈骗发行股、违规披露重要新闻事件
――因欺诈发行股票,金额巨大; 违规发布重要新闻,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2 .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的事件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解除申报或者大额申报、解除申报操作证券市场,情节尤为严重
3、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企业、金文献等操作期货市场方案
——非法利用技术特征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4 .周文伟内幕交易案
——证券交易所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5 .顾立内幕交易事件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6 .陈津波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泄露事件
――内部交易、内部新闻泄露、情节特别严重
7 .齐蕾、乔卫平利用未公开的新闻交易事件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的新闻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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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丹东欣泰电气株式会社、温德乙等
非法发行股票,披露重要新闻
――因欺诈发行股票,金额巨大; 违规发布重要新闻,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一、基本事件
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企业)。 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罚款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
被告人温德乙,男,汉族,1961年3月30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企业董事长。 年7月5日,在本案中被证监会警告,被罚款人民币八百九十二万元。
被告刘明胜,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企业财务总监。 年7月5日,在本案中被证监会警告,罚款人民币60万元。
年3月30日,被告公司欣泰电气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条件被证监会驳回。 年至6月,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共谋采取减少应收账款、减少坏账准备金等手段,虚构相关财务数据,并决定在向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创业板上市申请书类定期财务报告中刊登严重虚假复印件。 年1月3日,证监会批准欣泰电气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随后,欣泰电气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证书”上也刊登了带有严重虚假副本的财务报告。 年1月27日,欣泰电气企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以每股16.31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577.8万股,共募集资金2.57亿元。
公司欣泰电气企业上市后,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继续沿用前述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并披露了具有重大虚假复印件的年报、半年报、年报等重要新闻。 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退市、抽卡欣泰电气企业,主要交易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赔偿1万多投资者损失共计2亿3600多万元。
二、审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机关欣泰电气企业、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份罪,温德乙、刘明胜被告的行为又构成违反重要新闻披露罪,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温德乙在事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明胜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以依法诈骗发行股票罪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已缴纳); 以发行股票诈骗罪、违反重要新闻披露罪判处被告人温德乙3年徒刑,罚款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以发行股票诈骗罪、违反公开重要新闻罪判处被告刘明胜2年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已履行)。
三、典型的含义
本案是上市公司在上市申请前后连续粉饰会计受到刑事处罚,被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例子。 目前,我国推行以新闻披露为中心的证券发行登记制。 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关系到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和快速发展。 欺诈发行、粉饰会计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新闻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严惩。
本案的正确解决,充分体现了资本市场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严惩当前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编撰了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罪、披露违规、不公开重要报道罪的刑法条文,进一步加强对这两类犯罪的处罚,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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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2
唐汉博等证券市场操作案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解除申报或者大额申报、解除申报操作证券市场,情节尤为严重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唐汉博,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人唐园,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人唐渊琦,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
年5月至年1月,被告唐汉博与被告唐园、唐渊琦合作,利用实际管理的账户组,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拆迁单或大额申报、拆迁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 在此期间,利用控制账户集团大额撤回申报认购“华资实业”“京投银泰”股,撤回认购量分别占各股当日总申报认购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为0.9亿元多至3.5亿元多。 撤回“银基快速发展”股抛售申报,抛售撤回量占该股当日总申报卖出量的50%以上,申报额1亿1000多万元,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1万21000多元。 唐渊琦明知唐汉博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却在唐汉博的安排下多次从事涉案的股票交易。 事发后,唐汉博、唐园、唐渊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稿。 一审期间,唐汉博指控他人犯罪行为,经核实查明真相。
二、审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汉博、唐园、唐渊琦的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其中,唐汉博、唐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唐渊琦“情节严重”。 在共同犯罪中,唐汉博系为主犯,唐园、唐渊琦系为从犯。 唐博、唐园、唐渊琦有自首的情节,唐汉博有立功的表现。 综合所有案件的事实、情节,对唐汉博、唐园减轻处罚; 对唐渊琦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依法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汉博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万元被告人唐园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渊琦1年,缓刑1年,罚款10万元
三、典型的含义
本案是“欺骗了交易操作”(也称为虚假申报操作)的典型例子。 “虚假交易操作”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拆迁或大额申报、拆迁,投资者做出投资决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获取相关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确定了“从交易操纵入手”符合“以其他做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况,确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被告人唐汉博、唐园利用账户管理集团共同实施“诈骗交易操作”,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的正确解决,充分体现了广阔严谨的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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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3
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企业,
操作黄金文献等期货市场的方案
——非法利用技术特点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事件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伊世顿企业。
被告金文献,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原系华鑫期货有限企业技术总监。
被告高燕,女,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原系伊世顿企业执行董事。
被告梁泽中(美国国籍),男,1971年7月5日出生,原系伊世顿企业业务开发负责人。
被告公司伊世顿企业成立于年9月,之后通过被告人的金文献在华鑫期货有限企业开设了期货账户。 年6月至年7月间,为了逃避证券期货的监管,伊辛顿企业根据被告高燕、金文献记载,通过租赁或收购的方法,实际管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账户,建立伊辛顿企业所有的账户和账户组,采用高频程序交易方法进行股指 在此期间,伊世顿企业实际控制了伊世顿账户集团,隐瞒了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了中金所的监管措施,取得了非法交易的特点。 另外,与金文献等合作,非法访问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非法获取多余的交易速度特征。 年6月1日至7月6日,伊世顿企业和被告高燕、梁泽中与金文献合作,利用期货企业资金和持股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交易速度特征,批量交易中证500股为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为期货主力合约共计377.44万手,其中不
被告人金文献还容易利用职务侵占华鑫期货有限企业资金1348万多元。
二、审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伊世顿企业、被告人高燕、梁泽中、金文献行为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金文献行为也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由于伊世顿企业可以认罪悔改,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燕、梁泽有自首情节,可以认罪悔改,依法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金文献两罪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 据此,以依法操纵期货市场罪对被告单位伊世顿企业判处罚款人民币3亿元,对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亿8千9百万元的被告高燕判处3年、缓刑4年、罚款100万元的被告梁泽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对被告人的金文献,以期货市场操作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三、典型的含义
本案是新型操作期货市场的典型例子,法律、司法解释对本案中的操作方法没有确定的规定。 在本案中,被告公司的伊辛顿企业、被告人的金文献等违反相关规定,隐瞒了伊辛顿账户组的实际管理、大量账户的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避免了对中金所风险管理的监管措施,非法将自行开发的申报书交易系统纳入中金所交易系统 利用期货企业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交易速度特征,大量操纵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和期货交易量,其行为属于期货市场操纵罪
伊顿企业的操作行为严重破坏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大致情况,与刑法规定的连续交易、自我买卖等操作行为的本质相同,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式操作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况。 本案的正确解决,既符合刑法的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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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4
周文伟内幕交易案
——证券交易所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事件
周文伟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原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监督副监管。
年12月至年7月,被告周文伟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长助理的职务便利,用自己的员工账号和密码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新闻公开电子化系统”,查看上市公司报送考核的业绩增长、分红、重大合同等效益的新闻 使用办公室外的电脑,注册到实际管理的证券账户,购买了15支相关股票,共计卖出了852万多元
二、审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周文伟利用职务便利,作为证券交易内幕新闻的知情人,在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新闻未公布前购买该证券,并在次日新闻公告公布后出售该证券的,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殊 周文伟在事发后认罪,积极撤回赃物,认罪悔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以内部交易罪判处周文伟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三、典型的含义
内幕交易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平的证券交易大体上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新闻的相关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新闻的人员,在内幕新闻公布之前,不得买卖该企业的证券、泄露该消息、鼓励他人买卖该证券。
本案被告人周文伟作为证券交易内幕新闻的知情人,利用证券交易内幕新闻从事内幕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特别巨大,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的正确解决,体现了严惩的精神,对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者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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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5
顾立安内部交易事件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事件
被告顾立安,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原江苏天腾文广软件科技有限企业总经理。
年12月28日至29日,北京慧聪国际信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慧聪网)法定代表人郭江)为上海钢联)董事长朱军红和上海钢联收购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知行锐景)的“中关村在线”网站高质量资产 年2月25日,上海钢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高公告。 同年4月27日,沪钢联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知行锐景100%的股票。 郭江作为上述内幕消息的知情人,从年底到年1月初,向被告顾立安泄露了“上海钢联欲收购慧聪网高质量资产”等内幕消息。 年1月至2月,顾立安通过潘冬梅证券账户认购沪钢联股18万余股,成交额766万余元,股票抛售后非法获利126万余元。
二、审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立安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新闻者,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考虑到顾立安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退还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据此,依法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顾立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三、典型的含义
本案是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新闻的人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新闻的人”的范围,内幕交易依据“情节严重”、“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顾立安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新闻者,从内幕新闻知情人士处非法获取内幕新闻后,从事与该内幕新闻相关的证券交易。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证券交易的交易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已经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本案的正确解决,充分体现了严惩的精神,告诫广大股东从中吸取教训,不要有数千人窥探内幕新闻,不要从事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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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6
陈津波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泄露事件
――内部交易、内部新闻泄露、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事件
陈海啸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原系安徽皖瑞税理士事务均限责任企业负责人。
年11月至年9月,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电器)将进行重组。 年4月1日东源电器股票涨停,同年9月10日东源电器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新闻,重卡。 薛荣年(当时金通智汇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企业负责人,另案解决)是东源电器重组内幕新闻的知情人。 自年11月中旬至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津波多次与薛荣年联系、接触,利用本人证券账户认购东源电器股1022万余股,成交金额6919万余元。 年9月19日和24日,陈津波全部抛售东源电器股,非法获利1.03亿多元。 在前面提到的东源电器重组内幕新闻敏感期,陈津波向同事明进、石勇透露了这一消息。 明进购入东源电器2900股股票,在股票停牌前抛售,亏损2983.26元; 石勇购入东源电器247100股,成交额167万多元,股票复盘后抛售,非法利润276万多元。
年7月至年2月,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东股份)进行重组。 薛荣年是巢东股份重组内幕新闻的知情人。 年9月20日,被告陈津波在合肥徐同泰酒店宴请薛荣年等人时得知巢东股与浙江顾家家庭合作的内幕消息,于年9月22日、25日、26日买入巢东股239万余股,成交金额2673万元以上。 年9月29日,巢东股停牌。 年2月6日巢东股重启,陈津波在重启当天通过大宗交易方法抛售巢东股全部,亏损4万多元。 在巢东股重组内幕消息敏感期,陈津波将此消息泄露给明进、石勇,明进认购巢东股8万余股,成交额99万余元,在股重新上市后抛售,非法获利208万余元; 石勇购入巢东股11万股,成交额121万多元,在股复盘后抛售,非法获利214万多元。
二、审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陈津波涉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新闻的人,在内幕新闻公布前从事内幕新闻相关的股票交易,陈津波还向他人泄露内幕新闻,向他人透露该内幕新闻相关的股票交易 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新闻罪,情节特别严重。 据此,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新闻罪判处被告人陈津波7年徒刑,并处罚金1.5亿元。
三、典型的含义
本案是内幕交易、内幕新闻的典型例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新闻的人员有3种。 一类是利用盗窃、诈骗、窃听、窃听、诱惑、刺探或个人交易等手段获取内部新闻者。 二是与内幕新闻知情人近亲属或其他内幕新闻知情人关系密切的人获得内幕新闻;三是在内幕新闻敏感期内,与内幕新闻知情人取得联系;
在本案中,被告陈海念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积极联系证券交易内幕新闻的相关人员,非法获取内幕新闻,从事内幕新闻泄露他人从事内幕交易,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予以严惩
/ S2// S2 /
样本7
齐蕾、乔卫平利用未公开的新闻交易方案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的新闻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齐蕾,女,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兼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被告人乔卫平(被告人齐蕾的丈夫),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原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企业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总监。
2009年2月至年4月,被告人齐蕾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担任东方证券自营的11001和11002资金账户管理和股权投资决策职务方便,掌握上述账户的股权投资决策、股权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等未公开消息, 先于或稍后于奇瑞托管的东方证券上述自营资金账户买卖“永新股份”、“三爱富”、“金地集团”等同一股197股,成交额累计6.35亿多元,非法利润累计1657万多元。
二、审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蕾、乔卫平的行为已经构成利用未公开新闻进行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齐蕾系的主犯,乔卫平系的从犯。 蕾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乔卫平是从犯,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据此,依法以利用未公开新闻罪判处被告人齐蕾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4854元7角8分的被告人乔卫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九十七万三千五百九元一角九分。
三、典型的含义
本案是证券企业员工利用未公开的新闻交易(俗称“老鼠仓”)的典型例子。 近年来,在我国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容易获得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未公开消息,或以自己的名义,或以他人的名义,或告知亲属、朋友、相关人员,与企业账户进行交易前,同步、同步 用客户资金提升到高位后,自己主动抛售赚取巨额非法利润,不仅损害工作地财产利益,还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平的证券、期货市场,负面影响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社会危害性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利用未公开新闻交易适用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述司法解释尚未实施。 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齐蕾、乔卫平利用未公开的新闻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决,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严惩“老鼠仓”犯罪的精神。
标题:“罚到倾家荡产,还要坐牢!这些人玩弄股市,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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