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检察厅微博9月1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察队通报鲍某涉嫌性侵韩某案调查情况。 经过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鲍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某性侵犯“养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山东、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有关地方公安机关成立了专项文书班,商请检察机关事先介入,全面调查韩○○诉鲍○○性侵犯和媒体网络反映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合监察组,监督彻底调查此案的工作。 调查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基准,依法讯问当事人,拜访相关证人,固定提取各类物证、书证、录像资料、电子数据,进行现场验证、检验鉴定。 年6月以来,联合监督小组对事件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审视,目前相关事实已经明朗。
关于一、鲍某、韩某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鲍某,男,1972年6月出生,具有离婚、美国国籍、原籍天津、中美两国律师资格,案前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独立董事,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韩某,女,诉说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从小和爷爷奶奶生活,年和父母合租江苏省南京市。 户籍登记的出生年月日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年月日为1997年10月。
据调查,年3月,韩某及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说明和证人证言,申请变更出生日期。 查阅韩某学籍资料和历史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及韩某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士,结合韩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二、关于鲍某、韩某的交往情况
据调查,从年4月至年2月,鲍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新闻。 从2009年9月开始,韩某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在qq等发布了多次要求“收养”的新闻,并与许多人取得了联系,就“收养”进行了商谈。 韩某在网上看到鲍某发布的“收养”消息,主动与鲍某取得了联系。 年10月10日,鲍某前往南京会见韩某及其母亲,两人以“收养”的名义开始交往,并迅速发展成两性关系。 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 在此期间,两人实际在一起生活了150多天,曾多次因感情等问题发生矛盾。 两人交往期间,鲍某不知道韩某的真实年龄。 民政部门表示,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属于收养关系。
三、关于韩某指控鲍某性侵犯的情况
经过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某违背韩某意愿,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与韩某强制性交的证据。 韩某和鲍某见面时已经满十八岁,不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未成年人。 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意见,韩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 关于韩某使用暴力手段对鲍某进行性行为的陈述书和提交的相关物证,经核实后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据调查,韩某多次报案、撤诉、请求对外援助,均与鲍某发生矛盾、两人关系出现问题有关,一旦两人恢复关系、和好,韩某否认向警方报警,或公安机关
调查显示,在与鲍某、韩某交往期间,韩某享有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信,未发现鲍某控制人身和通信自由的情况。 没和鲍某住在一起期间,韩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 然后,在多次报警的基础上,以交朋友的名义认识了其他男性,并交往。 没有发现韩○○的qq账户由鲍○○管理,聊天记录被伪造的情况,没有发现韩○○○被鲍○○的话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做爱的情况。
综合本案核实情况,鲍某和韩某与同居行为存在两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违反韩某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强制性交,不能认定鲍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鲍先生知道本人和韩先生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收养条件,尽管认为自己是韩先生系未成年人,但自称“收养”与韩先生交往并有性关系,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
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法律法规,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解决。
四、关于互联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s2/]
对比网上反映的公安机关在解决此案期间存在的问题,监察组进行了深入调查。 相关资料显示,公安机关对鲍某涉嫌性侵犯的几次举报均依法进行处分,不存在不作为、迟延行为的问题。 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案件中存在不规范问题。 例如,办案警察和值班人员在接听韩某和地方警察电话时,发现态度生硬、文明不够等情况时,监督小组责令有关单位认真改进。 对安徽省太和县相关公司和负责人在韩某户籍年龄变更中存在的违章处理问题,由当地严格依法解决。
对比性侵罪,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性侵问题,检察公安机关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多次有案必查,有罪必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鲍某某案调查结果: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构成性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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