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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在车险承保时加收购置税的方法,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在《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中表示:“保险有无风险无保险之称。 新车购置税等税收最后支付给了国家,但是这笔钱不能损失或丢失,显然是不合理的,是超额担保。”

最近,为购税而购买保险的问题也引起了本社记者的关注。

“购置税没有任何理由。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岳卫在接受总公司记者采访时认为,参保应当按照保险标的自身财产价值计算,不应当含税。 我国《保险法》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汇丰律师事务所的吴冬律师在接受总公司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购置税也算车价,那么车船税不也可以算吗? 相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这个条款是否有价格欺诈的嫌疑。 ”

上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朋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条款“明显不公平”是指,参保车辆发生全损时,业主的保险费按新车购买价格计算,但只能按实际价值收取。 即使此时的实际价值没有折旧,所有者也无形中失去了购置税。 所有者得到的账单并不包括购置税,因为再买一辆同样的新车会再次支付购置税。 詹朋特建议,在参加汽车保险时,应就明确保险金额的方法给予车主充分的知情权。 现在很多保险销售人员直接让车主选择按新车购买价格投保,然后引起麻烦。 “保险企业应当尽快取消奥特曼这样的条款,调整新车购买价格的计算方法,以不含购置税为由,或者计算理赔时,保险企业应当交纳购置税。 ”朋克说。

标题:“领域律师:是超额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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