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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诈骗发行,证监会将进一步扩大募集。

21日,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规定,股票发行人在股票募集证明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制作重大虚假复印件,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委托负责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

《实施方法》要点复印件如下。

发行人或者负责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的投资者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股票价格为回购价格

发行人或者负责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回购价格的,应当遵守承诺

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况,包括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的股票发行行为

发行人或者负责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被责令要求回购决定书的期限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在方案制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出回购申请并公告。

关于适用的证券种类,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

关于适用的板块,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学创板、创业板等板块,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板块、中小板等。

为了落实新证券法第24条关于回购令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违法价格,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在深入研究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 在制度设计中,《实施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大致内容。

一是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回购制度的初衷是在欺诈发行案件中,为受损投资者提供民事诉讼程序以外的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 对因投资者责令回购而未能弥补的其他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法要求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用可行。 考虑到下令回购是一种新的制度,国外借鉴的经验也很少。 因为该《实施办法》适用在这些情况下责令回购的措施,没有具体规定在这些情况下不适用。 证监会出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考虑,根据诈骗发行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决定,确保回购决定切实可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提高违法价格。 通过剥夺责任主体的不正当利益,强制支付相应的经济代价,在一定情况下发生超过不正当利益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其违法价格,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起到遏制和警告的作用,最终实现减少欺诈发行行为的预防功能

《实施办法》共15条,第一确定以下五方面的文案。

一、确定责令回购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实施办法》,股票发行人在招股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制作重大虚假复印件,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诈骗发行的股票,或者负责的控股股东、实际

二、确定回购对象范围

回购对象为在此次发行欺诈至发行欺诈上市暴露日或更正日期间认购股份,并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也持有股份的投资者。 另外,以下主体不得成为回购对象。 一是负责发行诈骗的发行人董鉴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二是在购买股票时,发行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发行欺诈行为的投资者。

三、确定股票回购价格

一、发行人或者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的投资者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股票价格为回购价格。 二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回购价格的,应当遵守承诺。

四、确定股份回购手续

一、发行人或者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被责令要求回购决定书的期限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在方案制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出回购申请并公告。

二是发行人或者负责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三是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等编制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协助其执行回购决定。

另外,因为《证券法》规定的回购命令,考虑到与《企业法》的股份回购制度不同,不适用《企业法》关于股份回购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规定。

五、确定责令回购决定的手续

为了维持责令回购的措施的严肃性,作出责令回购的决策,必须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责令回购的决策书。

由于下令回购的是新制度,迄今为止我国资本市场缺乏实践经验,国外可借鉴的经验也有限。 《实施办法》的起草证明还证明了规则起草过程中各方面讨论比较集中的问题。

首先,关于责令回购措施的制度定位和适用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该措施,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采取该措施,由于目前实践经验不足,《实施办法》还没有规定,从积累实践经验开始

其次,对责令回购措施的适用范围,确定了适用行业、适用证券品种、适用板块等。

进而,确保对诈骗发行认定的回购和行政处罚的一致性。

另外,《实施办法》要求发行人按照证监会责令回购决定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另外,对下令回购和先行赔偿的关系进行了证明。

业内人士表示,从普遍的角度来看,拆解、满足被勒令回购条件的例子毕竟是少数。 投资者责令回购未能弥补的其他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法要求赔偿。

年在香港洪良国际回购案中成功实践了欺诈发行回购股份制度。

2009年12月24日,洪良国际在联交所上市,发行价2.15港币/股,筹资约10亿港币。

上市短短几个月,香港证监会宣布洪良国际招股章程等存在严重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向法院申请强制冻结洪良银行账户,向洪良首次公开认购新股的投资者和洪良上市后仍认购持股的投资者返还资金。

此后,法院命令洪良国际向当时持有洪良股份的约7700名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价格为洪良被香港联交所冻结之日收盘价2.06港币,最终回购股票占应回购的98.73%。

业内人士表示,洪良国际方案是投资者加强保护的历史中重要的里程碑,但从普遍角度拆解、满足回购条件的例子毕竟是少数。 “投资者未能通过回购令弥补的其他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法要求赔偿。 例如,可以依靠7月31日日落后实施的集体诉讼制度的维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

“重磅!注册制下欺诈发行将被责令回购股票”

另外,必须注意的是,责令回购决策为行政决策,在执行中,当事人拒绝回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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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重磅!注册制下欺诈发行将被责令回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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