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支出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稿将货物销售、加工修理维修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等的适用税率调整为13%。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转让土地开采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不变。 然后,确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白酒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税率为20 )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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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刊登税法的(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进口应税费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应税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应税费用。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按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缴纳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欠税税率,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税费用品,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费税。
纳税人未自行对外销售应税费用品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费用税。
第四条采用纳税执行从价税计算、从价税计算或从价税复合税计算(以下简称复合税计算) )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根据价格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根据已计算的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施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费用用品,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的应税费用用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费用品配套销售的,从较高的适用税率开始。
第六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费用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所有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好处。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税费用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个人未对外销售的应税费用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费用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费用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纳税。
实施根据价格计算方法计税的组成计税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价格+利润÷)1-比例税率(1) ) ) ) ) ) ) ) ) ) ) ) ) ) ) ) ) ) ) ) )而言,则652
执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税的组成计税公式:组成计税价格= (价格+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 ) ) ) ) ) ) ) ) )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纳税费用品,按照受托方同类费用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费用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纳税。
执行根据价格计算方法计算税的配置税计算公式。 构成计税价格= (材料价格+加工费)÷(L-比例税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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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进口的应税税费用品按照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执行根据价格计算方法计算税的配置税计算公式。 构成计税价格= (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实施复合计税方法计税的组成计税公式: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 ) ) ) )
第十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费用品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无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税费用品的,委托单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税费用品的,准予按规定扣除缴纳的应税税款。
第十二条购买的税费用品用于连续生产税费用品的,符合下列情况的所得税纳税许可将按规定扣除:
(一)用卷烟生产卷烟的;
(二)爆竹、烟花生产爆竹、烟花的;
(三)用球杆头、杆身、球棒柄制造高尔夫球杆时
(四)生产木制一次不重复筷子的木制一次筷子的
(五)用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公司之间使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级化妆品生产高级化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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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六)、(七)、)八)项外,允许上述扣除的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买的应税费用品。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证件抵扣费用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出口应税费用品的,免征费用税;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务院规定免税或减税,可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费用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费用品的费用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为征收。
海关应当向税务机关分享受托代办所涉税款的新闻和货物出口报关的新闻。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费用物品的费用税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由以下规定明确: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费用品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价款证明之日。 先开具收据的,是开具收据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纳税费用品时,除受托方个别情况外,在受托方交付给委托方的时代领取代纳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付给委托方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的,自用应税费用品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费用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入境当天。
第十七条纳税地点由以下规定明确。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费用品和销售自用应税费用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费用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以外,由受托方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应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费用品,必须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计税期间分别为10天、15天、1个月、1个季度或半年。 纳税人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根据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期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的,自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以10日或15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日起5日内预交税款,自下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清偿上个月的应纳税额。
扣缴义务人交税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间,按照前两条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费用品,应当自海关填写海关进口费用税专用缴纳单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务院可以实行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和快速发展改革、工业和新闻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新闻共享和实务合作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支出税暂行条例》被废除。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s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支出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证明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决定,完善税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实务计划进行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支出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目前,证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草、酒、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2008年11月,国务院根据支出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修改了《条例》,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从1994年到今年,累计征收国内费税105,176亿元,其中年征收10,632亿元。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政策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将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从2007年开始进行新一轮消费税改革。 这些改革措施在转变方法、结构、促进快速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支出海关相关改革的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提高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度,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执政能力的现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思路
(一)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 消费税自1994年征收以来,经历了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改革、年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几个重大的制度调整。 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基本稳定。 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整体上保持了现行税制的框架和税收负担水平。
(二)在法律草案中反映已实施的税费改革和政策调整副本。 为了充分体现改革成果,结合现行政策和征管实践,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要求的文案,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将《条例》提上法律。 根据征收环节的变化,结合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现的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
(三)根据消费税管制的优势,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 消费税是调整税收,对生产和消费行为有重要的调整功能。 国务院有必要根据经济快速发展、产业政策、领域快速发展和居民支出水平的一些变化等因素,用相机调整支出税税率。 为此,《意见征集稿》设立了对需纳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四)根据消费税改革的需要,在消费税法中设立联结性条款。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要求,后面正在推进费税部分费税征收环节等费税改革工作。 考虑到这些事业在加税立法后仍将继续,有必要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考试。
三、《征求意见稿》的第一份复印件
(一)关于纳税人。 《条例》对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许多概念。 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作为消费税征收的一环,追加了批发、零售。 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均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将整合相关概念,统一表述为中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体,并分别表述消费品的自用情况。 (第三条) )。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 《征求意见稿》继承了《条例》的方法,采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方法明确了消费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确定了国务院调整税率的授权条款。 (第二条) )。
(三)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 《意见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了避免专业术语产生歧义,《条例》规定“消费税从从定价率、从量定额或从量定额复合征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从价征税、从量征税或从量征税和从量征税。 (第四条) )。
(四)关于计税价格。 《意见征集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税费用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规定。 (第五条) )。
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意见征稿》修订了《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 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费用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所有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好处。 用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
《意见征集稿》延续了《条例》对自用课税费用品、加工委托课税费用品、进口课税费用品等应税价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计算公式。 为了保持前后概念的统一,将《条例》中的“自制”和“生产”的表达调整为“自用”和“销售”。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关于扣除政策。 《意见征稿》延续了《条例》的应税费用回收委托品扣除政策,根据现行政策,确定了外购应税费用品的10个项目的扣除政策。 此外,还涉及烟草、爆竹烟花、高尔夫球及球类运动、木制不重复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级化妆品等,对扣除证书的管理也作了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关于税收抵免。 结合现行政策执行情况,《意见征稿》延续了对《条例》纳税人出口应税税费用品、免征费税的政策。 另外,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控的优势和税收政策实践,国务院规定免征或减税,并确定可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
(七)关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结合征管实践,《意见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税费用品,由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分规定。 即“纳税人销售应税税费用品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价款证明之日; 先开具收据是在开具收据的当天”。 完全弥补了加工委托课税费用品、自用课税费用品、进口课税费用品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
(八)关于税收征收管理。 结合征管实践,《意见征集稿》中补充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支出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的,以海关为核定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支出品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对其纳税 (第10条) )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征税主体的表述,确定海关应当向税务机关共享受托代办的征税新闻和货物出口报关的新闻。 (第十五条) )
《意见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 (第17条、第19条)。
为了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纳税频率,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意见征稿》取消“一日、三日、五日”等三个计税期,新增“半年”计税期。 (第18条) )
《征求意见稿》确定了需要增加消费税共治条款,相关部门配合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工作,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制环境,也有利于之后消费税改革的顺利实施。 与增值税法草案基本一致。 (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消费税改革的试点。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关于开展支出税改革试点的表述,提请国务院“国务院开展支出税改革试点,调整支出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并将试点方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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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花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来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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