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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相关业务的通知》,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转换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取消保险资金财务股权投资领域的范围限制,加快规范实施战术股权投资的研究。
通知还要求,对于材料齐全的首次中小企业融资申请、库存客户1000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指控等,要在信用审查和放贷环节提高时效。 要加强对续贷的支持,至少要提前一个月主动向续贷投诉,切实降低民营公司的贷款周转价格。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相关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发(第2019(8号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缓解民营公司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提高民营公司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制度
(一)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合理配置服务民营公司的内部资源。 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的特色和特点,探索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法。
(二)地方法人银行要多次回归本源,不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点,逐步发挥了解当地市场的特点,创新信贷产品,为地方实体经济服务。
(三)银行应当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有效利用资金的重点投向民营公司。 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优势融合、激励兼容实现增资保险,为民营公司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大对民间公司债券的投资力度。
(四)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公司贷款担保保险服务,为民营公司获得融资提供增资支持。
(五)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提高服务实体的经济能力。 通过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转换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探讨取消保险资金财务股权投资领域的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术股权投资。
(六)银保监会和派出机构将继续大体遵循“成熟一家、成立一家”,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快速发展,确定市场定位,积极服务民营公司快速发展,加快完善符合民营中小企业诉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制度。
二、牢固建立“敢于借、求借、求借”的长效机制
(七)商业银行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民营公司服务年度目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公司融资业务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 对服务民营公司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综合评价其服务公司的数量、信用质量,提高不良贷款的评价容忍度。 对民营公司贷款增速和质量超过领域平均水平,在客户体验好、可复制、便于宣传的服务项目创新方面突出的分支机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八)商业银行应当尽快建立民营公司贷款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 要点确定对分公司和基层人员的职务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信用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职务免责评价范畴。 设立内部解释责任申诉渠道,对履行职责但发生风险的项目,可以免除相关人员的责任,调动基层机关和人员服务民营公司的内生动力。
(/S2/)三、公平精准地开展民营公司的信用工作(/S2/)。
(九)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公司提出歧视性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民营公司与国有公司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相一致,比较有效地提高民营公司的融资获取性。
(十)商业银行基于民营公司融资诉求优势,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公司不同诉求。 综合考虑资金价格、运营价格、服务模式及担保方法等因素进行科学定价。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重新审查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无担保贷款的比重。 以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为信用首要依据。 对制造业公司来说,必须将经营稳定、订单充足、水电正常等作为信用的重要考虑事项。 对于科学创型轻资产公司,必须将创业者的专业集中力、知识产权等作为信用的重要考虑事项。 要依靠产业链核心公司的信用、真实的交易背景和物流、新闻流向、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公司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四、着力提高民营公司的信用服务效率
(十二)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判断和信用决策的支持,提高贷款诉求响应速度和信用审批效率。 在探索网上贷款审批操作的情况下,并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的民营公司信贷业务的发起权和审批权下放给分支机构,进一步下沉经营重点。
(十三)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宣传预授信、平行工作、简化年审等方法,提高信用考核的效率。 特别是对于材料齐全的首次向中小企业申请融资、库存客户提出1000万元以内的临时融资诉求等,作为融资审查和融资的一环,必须提高时效。 要加强对连续贷款的支持,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积极提出连续贷款诉求,切实降低民营公司的贷款周转价格。
(/S2/)五、从实际出发,支援遭遇风险的民营公司融资困难(/S2/) )。
(十四)支持资本管制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同意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民间上市公司股权担保风险的化解。
(十五)对暂时面临困难的民营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化、法治化的基本,实行差异化、“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扶持性处置措施,着力化解公司流动性风险。 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快速发展前景,有一定竞争力,但暂时面临困难的民营公司,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不胡乱停止或抑制放贷,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过 对其中困难较大的民营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综合运用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法,帮助公司优化债务结构,完善企业治理。 对于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各方,坚决破产清算。
六、推广完全融资服务的新闻平台[/s2/]
(十六)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内外部数据的积累、整合与对接,搭建大数据综合新闻平台,精准拆解民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 健全与民营公司的新闻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求双方在线有效对接,让新闻“多花”,让公司“少花”,支持民营公司融资。
(十七)银保监会和派出机构积极与地方政府协调合作,进一步整合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会保险、海关、司法等行业的公司信用新闻,建设区域信用新闻服务平台,自动收集、查询、实时更新数据新闻
(/S2/)七、解决支持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S2/)。
(十八)商业银行应遵循经济金融规律,叠加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建立较为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精细高效的管理体制。 不得设定科学信用计划,组织运动式信用投入。
(十九)商业银行要健全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数据管理、客户评级、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加强贷款全生命周期的透明风险管理。 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款中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民营公司和实体经济,防止被阻止、挪用、对冲,防范道德风险和新风险
(二十)银行领域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联合信用试点工作,与民营公司建立中长时间的银行企业关系,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比较有效地防控信用风险。
(/S2/)八、加强对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监管(/S2/)。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2019年度民营公司的服务目标,结合民营公司的经营业绩安排融资投入。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必须逐一发挥“一把手”效应,2019年普惠型微型公司贷款整体余额比去年同期增长30%以上,目标是信用综合融资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十二)银保监会将于2019年2月底前确定民营公司贷款统计口径。 每季监测银领域金融机构民营公司的贷款情况。 根据现实情况制定实施各法人机构差别化评估方案,形成贷款户数与金额并重的年度评估机制。 加强监管和考核,进一步提高民间公司贷款在新发放的企业贷款中的比重,使融资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
(二十三)银保监会监督和检查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政策执行情况。 2019年的鉴别点是否有效建立了贷款职务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在贷款考核中是否对民营公司提出了歧视性要求,在信用中是否附加了信用转账等不合理的条件 违规行为一经查明,依法认真解决相关单位和负责人。 严厉打击金融业强制拆迁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取缔。
标题:“银保监会: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领域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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