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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的部分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于新时期层出不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快速发展新形势新实践,中共中央委员会关于编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文案的建议如下。
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撰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编撰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之前,改写“贯彻新快速发展理念”; “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快速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选编为“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快速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这一段自然写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重叠真理,改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重复人民民主专政,重复社会主义道路,重复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诸 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的快速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快速发展,推动我国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
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的《在漫长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撰改为《在漫长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爱国统一战线”的编撰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爱国统一战线”。 在这个自然阶段,“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漫长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组成了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全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迅速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在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今后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其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存在已久,发展迅速。 ”
三、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建立并继续加强。 》撰改:“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建立,并将继续加强。 ”
四、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果与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撰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果与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 在“中国多次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是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大框架多次相互尊重”之后,将增添“多次和平快速发展之路、多次互利共赢开放战术”。 从“快速发展与各国的外交关系经济文化交流”转向“快速发展与各国的外交关系经济文化交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在这个自然阶段,“中国的革命、建设、改革成果与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 中国的前途与世界的前途紧密相连。 中国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从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可侵犯、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大框架,走和平快速发展道路,采取互利共赢的开放战术,迅速发展与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反复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快速发展中国家争取民族独立、迅速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
五、《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后加一句,文案写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
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接受其监督。 》撰:“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接受其监督。 ”
七、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迅速发展。 》撰:“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迅速发展。 ”
八、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的编撰是“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这篇文章写道:“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实行资本主义、封建主义
九、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三项是“国家工作人员就业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宪法宣誓。 ”的追加。
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中增加一项为第七款“(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款至第十五款相应地从第八款改为第十六款。
十一、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以下人员”中增加一项,为第四款“(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款、第五款相应变更为第五款、第六款。
十二、《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撰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
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六款“(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编撰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增加一个。 第十一款“(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请求,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款改为第二十一款。
十四、《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任期相同。 ”
十五、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以下职权》第六款“(六)指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的编撰改为“(六)指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款“(八)指导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业务”的编撰改为“(八)指导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业务”。
十六、在宪法第百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不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为前提,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十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权同时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撰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权同时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十八、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十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的编撰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业务”。 本条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几个重要事项。 在依照撤销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决定和命令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决议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补选高级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 ”
二十、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政策决定和命令 》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政策决定和命令,任免行政工作人员 ”
二十一、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段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增加五条,分别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副本如下。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几位、
数名委员。
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任期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次。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指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七节相应地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地从第一百二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上建议,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年1月26日
标题:“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撰改宪法部分文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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