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25字,读完约3分钟
5月31日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截止日,超过23万条的互联网意见大多集中在更合理地设定免税额上,缩小了日益扩大的居民收入差距。 但是,由于目前税制结构的缺陷,期望通过免征额的调整和二次差距的政策微调来起到收入分配改革攻防利器的作用,显得有些勉强。 从本质上说,这次税费改革既是为居民减税的重要措施,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 如何使税费改革更加公平有效,使改革过程中无法受益的低收入群体也能得到补偿,这应该纳入政策考虑。
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是构成税制的三个主要税体系,其构成结构也是衡量税制是否合理的重要副本。 迄今为止,我国的税制结构可以概括为货物和劳务税占主体,个人所得税规模小,财产税刚刚起步。 这种税制结构与我国改革初的经济状况和征管水平相适应,对筹集财政收入和调动各方面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发挥着重要意义。
但是,在目前基尼系数越来越大、社会公平呼声越来越高的情况下,这种税制结构已不符合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诉求。 首先,货物和劳务税可以转嫁,实际的负税者是广泛的客户,低收入群体的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很高,所以承担的货物和劳务税的比例相对较大。 其次,个人所得税规模太小,只占所有税收比重的6%左右,不能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同时我国个税仍实行分类征收,高收入群体的税费大量流失。 第三,财产税的长期短缺,几乎没有对我国房地产等财富的税收管理,也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由此可见,现行所得税改革措施难以承担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的重任。 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值都在增加。 对收入分配现状不满的人很多,是因为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对相对收入状况不满。 这样的不满,一个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8000元也解决不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税收制度要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发挥很大的作用,就需要加大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按照这样的改革思路,不要把免征额定得太高,让尽可能多的人成为纳税主体。 否则,在今后收入分配的调整过程中,只能使税收更加边缘化。
这次税改最直接的意义是对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大部分居民减税,对高收入群体增税,预计合计减税规模将达到1200亿元左右。 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措施,对居民减税对扩大目前内需、缓解通货膨胀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也不应该无视哪个月薪低于本来免税额的社会阶层在这次税改中没有受益。 因此,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作为这次税改的补充措施,应该对月收入未达到本来免税额的群体给予一定的补偿。
参考以往香港政府向市民社会保障账户“平均送钱”等做法,中央政府也可以确保部分财政资金注入平均不纳税居民的社会保障账户,用于扣除低收入居民的各项民生支出,对低收入居民的赡养费用和住房支出给予一定的免税额和扣除标准 这样一方面通过直接补贴救济低收入群体,另一方面通过税改措施,减轻中低阶层的税负,缩小收入差距,同时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国际惯例。
标题:“个税修正案征意见明截止 媒体称应补偿低收入者”
地址:http://www.vsunglobal.com/vsgnzx/11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