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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30日宣布,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股、限股认购和申购交易型开放型指数基金( ETF )份额等9类上市公司的限股,必须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限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强调的复印件。 三部门于去年年底发出通知,决定自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制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次补充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股权出售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通知指出,发生个人限制转让股份或者其他具有限制转让股份实质的交易时,要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份出售限制在解禁前多次转让的,转让人应当按照规定为每个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有以下九种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制性股票; 个人以限定股认购或认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份额的个人以限制股认购、收购的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认购限制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的个人协议转让限制股个人持有的股份限制依法继承或、 有个人用限制性股票偿还大股东在分割家庭财产转让限制股权所有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替流通股东支付的对价的其他转让实质的。
此外,通知进一步确定了股权限制的定义。 根据以往的相关文件,限制股权出售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至股权重新发行日股东持有的原有非流通股股份,以及在股权重新发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权发生的发行、转换股。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创新新老画中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形成的股权限制,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上述股权发生的股权转移; 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公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明确的其他股权限制。
在此基础上,个人从机构或者其他个人手中受让的未解禁的股权限制、个人依法分割继承或者家庭财产取得的股权限制、个人持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移到主板市场(或者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权限制、上市公司 经确认,个人持有的由原合并方企业股份限制转换的合并方企业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受分立方企业股份限制出售
标题:“个体转让上市企业限售股九种情形须缴个体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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