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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以自创自演资产注入剧为契机获利
作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典型证券欺诈行为之一,内幕交易正为投资者所深深打击,也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一直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其中,作为上市公司高管直接参与的内幕交易,违背忠实勤奋的义务,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通报了上海祖龙内幕交易事件。 作为上市公司创兴科技的直接管理者,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榕生利用企业和个人账户,通过监管资产注入“故事”,买卖“创兴科技”股,累计账面利润2000万元以上。
年7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上海祖龙企业内幕交易罪,罚款1915万元。 陈榕生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
而且,这一事件也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的第一起法人内幕交易事件。
股票交易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
创兴科技是a股的上市企业,现更名为创兴置业( 600193 )。
2007年4月中旬,“创兴科技”股价突然开始上涨。 到了五一长假前两天,该股在两天内分别持续上涨9.55%和8.07%。 长假结束的第一个交易日,“创兴科技”向上升停止,涨幅达到9.32%。 根据许多个人推测,企业将很快宣布“重大利润”。
第二天,创业科技发布股价交易公告,5月9日停职1天。 5月10日,创兴科技又发布公告,询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后表示,将所持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相关方案尚未最终明确,为了防止股价交易,将从5月10日起继续停牌,并计划从重大事项公布之日起重新挂牌。
在许多认购“创兴科技”股的股东兴奋不已的时候,密切关注市场交易异常状况的监管者发现,“创兴科技”的实际管理者陈榕生及其亲属都在敏感期交易者名单上。 经过进一步解体,越来越多的线索和疑点浮现出来。
监测结果显示,上海和福州地区有不少连号账户在敏感期交易“创兴科技”股,大部分都挂在同一资金账户下。 从买卖时间来看,与陈榕生购买“创兴科技”的时机一致。
那么,这些连号账户和“创兴科学技术”的内部,特别是作为实际管理者的陈榕生之间有关联吗? 为了弄清这些疑问,监管部门的督察“猎人”们展开了幕后“狐狸”的跟踪过程。
背后的“狐狸”竟然是上市公司的社长
在调查人员周密调查了一段时间之后,事件的真相开始逐渐明朗。
调查显示,从2007年2月开始,陈榕生计划将其管理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安排与证券公司接触。 从4月17日起,陈榕生和企业高管开始与证券公司投资者正式商谈定向增发注入资产的事项。
陈榕生密切计划资产注入,且其控制下的上海祖龙企业借用厦门边缘合物业管理有限企业和北京百立信科技有限企业开立的资金账户买卖创兴科技股。 4月17日内幕消息形成后,到5月9日内幕消息公布前,共两个账户买卖创兴科技股,累计账面利润2000多万元。 调查显示,这两个账户的资金均来源于上海祖龙,交易后资金也回到了上海祖龙。
此外,调查还确认,陈榕生和妻子关福荣通过个人账户在内幕期间买卖创兴科技,累计利润数十万元。
调查进行到这个时候,真相可以说大白于天下。 整件事完全是陈榕生的自编自演,通过将导演“左口袋”的资产注入“右口袋”上市企业的“把戏”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股价。 但是,利用企业和个人的账户,事先伏击,信息逐渐传播,盈利敛财。
上海祖龙、陈榕生、妻子关福荣利用内幕新闻买卖“创兴科技”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还构成了《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达到了刑事起诉标准。
上市公司高管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案中,不仅通过陈榕生管理的上海祖龙进行内部交易,还利用其本人和妻子的个人账户进行内部交易。 不过,陈榕生的辩解确实认为,考虑到企业业绩大幅增加,预计股价也将上升,与其买卖其他股票,不如买卖自己企业的股票。
内幕交易是《证券法》和《刑法》都确定禁止的违法行为,打击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多年来一贯的监管和执法要点。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陈榕生对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非常模糊,令人担忧的是,他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法律意识很淡薄。
顺便说一下,本案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的第一起法人内幕交易事件。 陈榕生为了上海祖龙公司的利益,利用创兴科技董事长和实际管理者的身份,组织、推广创兴科技采用定向增发方法注入资产的若干事项未公开前大量认购股份,其账户资金来源于上海祖龙,盈利后仍将资金返还上海祖龙。
该负责人表示,个人进行内幕交易不仅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以公司名义进行内幕交易往往交易金额较大,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上的严惩。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内幕交易罪的,对公司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4月18日公布实施的《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2008年5月12日公布实施的《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都对公司犯有内幕交易罪的追诉标准作了确定。
标题:“证监会查处首例法人内幕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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