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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首次的私募股权投资方法和保险领域首次完善了房地产投资方法。 这意味着危险资金可以投资于房地产和私募股权。
昨天,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暂行办法》。 这是8月《保险资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后,第二次出台的相关操作细则。 这两种方法充分吸收了国际成熟经验,借鉴了国内有关方面的系统思考。
按照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公司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4%,2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5%。
保险企业投资的房地产(自用房地产除外)账面余额不超过本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10%,投资房地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3%; 投资房地产及房地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根据二季度末总资产45235亿,三季度将有4500多亿元和2200亿元资金进入房地产和pe市场,缓解目前2万亿美元的保险投资压力。
当然,危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和私募股权有很高的门槛。 一个是偿还能力在150%以上,是上一年度的利润。
二是投资私募股权时净资产在10亿以上房地产投资时净资产在1亿以上
但是,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保监会都明确规定保险资金不得变身为房地产开发商。
方法:确定危险资金不得直接从事商业住宅开发或销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保监会禁止通过保险资金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未上市房地产公司的股票(项目企业除外),或者通过股权投资方法控股房地产公司。 投资设立或者控股房地产公司的,应当限期取消或者转让退出。
市场分析表明,保监会开放渠道,并借鉴后金融危机监管经验教训,防范风险,将投资全过程纳入监管视野。 与人民争夺利益不为国家大局服务已成为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法规的精髓。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两种方法确定投资主体,制定投资目标。 确定保险资金只能投资于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公司的股票,不能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不能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低、现金收益率差的公司的股票; 保险资金投资的房地产必须是产权合法明确、管理权比较集中、能够满足投资回报率的房地产,不能投资商业住宅、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投资房地产公司的设立。 / br// h /
标题:“险资投资不动产启航 严禁变身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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