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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每日经济信息7月29日的报道)。
经记者李爱雪在北京
商业银行日益高涨的企业中间业务收钱,已经让客户积累了很多不满。 此次银行将同城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从2元调整为4元,引爆了一座被薄冰覆盖的火山。 一位客户用一张诉状向法院控告了几家大银行; 一位法律专家指出,这种涨价行为违反了许多法律条。 发改委的迅速反应和即将出台的新规,会导致这场纷争的休止吗? 作为这次涨价行为的“冤情”,顾客的诉状和声音在强大的银行面前,有多大的分量呢? / br// h///br// h/ATM的跨行取款费用的上涨也相继发生。 北京一位顾客林先生近日因多收2元跨行取款服务费,向法院递交诉状,控告工行、建行。
根据林先生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提供的资料,工商银行西直门内分行和建设银行西直门分行为民事诉讼状上的被告一、被告二,案件为存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为被告一、被告 / br/
] [/h// ] 7月27日,林先生,因强制设限而多次扣款
根据ATM收款提示此次转账每笔2元,但根据林先生办理的余额查询和工商银行开具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上述交易中ATM机收款为4元,
持卡人林先生指出,银行属于反复收取atm机的人行取款手续费。 因为银行的取款额度,跨行取款额度越大,被银行认定的单笔交易次数也越多,支付的手续费也越高。
林先生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其中第十条规定:“顾客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客户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的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他指出工商银行账户交易系统和建设银行atm机涉嫌计量错误,将1笔3300元取款计算为2笔取款。 这是因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br// h// br// h /重复扣款或不正当增益[/br// h/]/br// h//银行为什么不更改自动取款机系统的设置,而
“银行atm的系统程序中有玄秘的事情! 每次取款输入的最大金额各行有不同的限制。 例如,我在事务所附近的建设银行atm取款。 一次输入上限为‘2500’,在事务所附近的农行atm取款。 1次的输入上限为‘3000’。 用工商银行卡在建行atm取款12000元的话,至少需要支付10元,而用农行atm取款的话,需要8元。 这还是在每个服务费没有涨价的前提下计算的。 我认为这显然是重复收费。 ’林先生在博文中指出。
根据开户时银行与客户双方签订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第七条的规定,“甲方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业务,个人结算、活期存款小额账户管理等服务器。 这是因为顾客作为甲方有义务支付管理费。
林先生说,既然顾客需要支付管理费,银行就必须产生相应的义务。 也就是说,是管理账户存款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一词有“妥善保管”的意思。 也就是说,保证顾客账户内的存款不受非法查询、冻结、扣款等的侵害。
“我认为工商银行违反了本人签订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工商银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为用户回收流失金。 ”林先生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立案法庭已经于7月27日收到他的诉状,法院将在7天内做出是否立案的答复。
然后,林先生指出,建设银行作为代理商,在此案中属于非法获利一方,有义务返还非法获利。 他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无合法根据,牟取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所得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 BR// HR// BR// HR//银联定价权[/BR// HR/] [/BR// HR/]北京市客户协会法务投诉部主任郎丹柯表示,此次的收款金额 郎丹柯指出,作为银行半垄断的领域,要提高不特定多数顾客可能产生的费用,应该有与顾客协商的一环。 采取听证的方法,公示如何计算跨行取款的价格上涨。
“银行卡因同城内其他银行取款而导致部分银行的收款提高到4元,其实是有理由的。 》银行卡专家聂俊锋认为,跨行业取款服务费上涨的根源在于目前跨行业取款的本底价格体系。 目前的atm跨行取款定价机制不是市场化的结果,相反atm和pos跨行交易的定价和话语权都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中国银联掌握,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接受其利润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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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呼声[/BR/]
[/BR///h/]发改委:同城跨行收款应慎重制定政府定价项目。
昨天( 7月28日),国家发改委首次应对“部分银行提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的问题,国家发改委表示,合规性将
根据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比较商业银行收款问题的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部分银行服务的收款定价权中增设政府价格,免费提供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部分服务。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2003年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同城atm其他银行取款手续费为市场调整价格,
但是,鉴于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这些人在制定或调整商业银行涉及公共利益的服务收款项目时,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维护银领域的长期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
记者昨天从发改委获悉,上述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草稿)》已经制定完毕,将尽快公布。
新的《办法》重新规范了商业银行相关服务的收款。 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事情是,商业银行服务收钱要根据其性质、优势、市场竞争情况,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根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的调查,在此前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是将政府指导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分别付诸实施的。 与
两者相比,新增设政府的定价项目。 也就是说,银行将失去某些服务项目的定价权。
虽然尚不清楚什么样的服务最终属于政府价格范畴,但一个发改委的人,重新决定了商业银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一些关乎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服务。
另外,新规定规范商业银行定价流程,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或调整实施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合理测算各项服务价格的支出,市场供求、竞争情况。 另外,在营业场所显眼的地方、主要媒体、商业银行的网站上进行公告时,必须根据需要以书面或电话通知顾客。
新《办法》还对商业银行的新闻披露、监管、价格投诉和纠纷解决、价格核查等复印件作了详细规定。 / br// h /
标题:“退我2元顾客状告工建行跨行重复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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