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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于6月17日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联合公告》。 公告称,启动阶段,对沪伦通跨境资金实行总额管理,其中东向业务总额2500亿元,西向业务总额3000亿元。 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在对方市场持有5亿元以下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以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 随后,根据沪伦通的运行情况和市场诉求,调整总额度和上述资产结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联合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英国金融行为监督管理局为了方便中英两国投资者和上市企业进入对方资本市场进行投融资活动,基本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伦交所)开展互联存托凭证业务)
沪伦通是中英两国金融业深化互利务实合作的重要措施和标志,有助于加强两国资本市场的联系,深化两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提升上海和伦敦市场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本联合公告明确了实施沪伦通项目应遵循的大致情况。 目前的公告如下
一、沪伦通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交所之间的双向安排,包括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两部分。 东向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伦交所上市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开始阶段,伦交所的上市公司可以以已经发行的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中国的存款证明。 西向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在伦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以将其新股作为基础证券发行全球存款证明。
二、确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交所各自规则中双方上市企业参与沪伦通应满足的条件。 东向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人必须是在伦交所主板上市,进入英国金融行为监督管理局官方上市部分的企业,东向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人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上市企业,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应列入英国金融行为监督局官方上市名单。 之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交所可以根据沪伦通的运行情况和市场诉求调整发行人范围。
三、在起步阶段,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和全球存托凭证的跨境转换业务。 之后,根据沪伦通的运行情况和市场诉求,调整参与跨境转型的市场主体范围。
四、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跨境转换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资金管理的规定。 启动阶段,对沪伦通跨境资金实行总额管理,其中东向业务总额2500亿元,西向业务总额3000亿元。 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在对方市场持有5亿元以下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以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 随后,根据沪伦通的运行情况和市场诉求,调整总额度和上述资产结余。
五、存托凭证发行上市根据主体网站的大致情况,适用存托凭证发行上市地的法律和规则。 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继续遵守其注册地和基础证券上市地的有关规定 沪伦通下的交易结算活动必须遵循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和业务规则。
六、中英监管机构在尊重各自执法管辖权的基础上,按照《上海与伦敦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安排,加强沪伦通项下的监管与执法合作,保护两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两地证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在这里公告。
2019年6月17日
标题:“证监会:起步阶段,对沪伦通跨境资金实行总额度管理”
地址:http://www.vsunglobal.com/vsgnzx/33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