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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北京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所得实施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提高综合所得基本扣除费用标准,设立特别附加扣除项目,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国务院编撰了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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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第一份副本为

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好地吸引境外人才

为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扣除家庭生活所需支出;

确定个人支付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司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

优化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纳税服务,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在退税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清算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清算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7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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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

“1994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于2005年12月19日对《国务院关于编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的第一次修改为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编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 基于国家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的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性居住。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得的收入分别是指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和来自中国境外的收入。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在中国境内,均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雇佣、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向承租人在中国境内采用的所得租赁财产;

(三)许可各种专利权在中国境内采用而取得的收入;

(四)转让中国境内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中国境内的公司、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达到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机构或者个人缴纳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达到183天的任一年度中,如果离境超过30天,则重新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达到183天的年度连续年限。

第五条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在中国境内90天以下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同时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关、场所不承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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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收入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雇佣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末提成、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雇佣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饰、安装、制图、检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稿、翻译、审稿、书画、雕刻、电影、录音、录像、录像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以图书、报纸等形式出版、发表其作品而获得的所得。

(四)专利权聘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专利权的聘用权而取得的所得。 提供着作权的采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者、合伙公司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在国内注册的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学校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个人对公司、事业单位通过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及分包、租赁取得的所得;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持有债权、股权等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租赁不动产、机械设备、车船和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作公司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械设备、车船和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获奖、当选、中奖、其他偶然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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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股份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个人收入的形式。 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包含经济利益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记载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无证件实物或者凭证记载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时,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为其他形式经济收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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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所得的利息。 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所得的利息。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助金、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和依照国务院规定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助金、津贴。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公司、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供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邦交特权和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的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明确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支付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司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和依法明确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 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而在以后的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的每次,分别按以下做法予以明确。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不重复的所得的,其所得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所得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每取得一次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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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价格、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价格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库存缺失、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帐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损失和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无综合所得的,计算其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费用6万元,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和依法明确的其他扣除。 特别扣除在进行清算缴纳时扣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以下办法明确。

(一)有价证券在购买价格及购买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设费或购买价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取得土地开采权、土地开采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开发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机械设备、车船,为了购买价格、运输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做法明确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价值证明,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做法明确财产价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价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出售财产时按照规定缴纳的相关税款。

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的财产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扶贫、济眠等公益慈善事业,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给教育、扶贫、济眠等公益慈善事业。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捐款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当依照该收入来源国的法律缴纳,同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已经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所得税额的限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收入扣除限额、经营收入扣除限额和其他收入扣除限额之和为该国(地区)的收入扣除限额。

居民在中国境外某国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根据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所得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超过来自该国(地区)的收入扣除限额的,其超过的部分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免除扣除,但可以在今后纳税年度来自该国(地区)的收入扣除限额的余额中弥补扣除。 补考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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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申请免除居民个人在国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应当提供国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所属年度的相关纳税证明。

第二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天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补税期同步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纳税申报期届满第二天起至补税期届满日止,每日加算。 纳税人在追缴金到期前缴纳追缴金的,利息加算到追缴金之日。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价款,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或代扣代缴,并按期缴纳,特别记载审查准备。

前项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账支付、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形式支付。

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通过结汇缴纳的情况如下。

(一)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扣除专项扣除额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专利权聘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减去专项扣除额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代扣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应当提供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结算地当场办理退税。

结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除申报,是指在代扣代缴义务人被代扣代缴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其支付所得全部个人的新闻、支付所得额、部分事项和金额、扣除税的具体金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的涉税新闻资料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场所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殊扣除的新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扣除特殊扣除。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收入,并由扣缴义务人扣除特殊扣除项目的,对同一特殊扣除项目,只能从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一处取得的收入中扣除。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专利权聘用费所得的,应当在结算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新闻,扣除特别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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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汇款清算缴纳。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新闻计算进行扣缴申报,不得擅自变更纳税人提供的新闻。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申报的个人新闻、所得、扣缴税款等与现实情况不一致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订。 扣缴义务人拒绝撰改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留特殊项目附加扣缴的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提取纳税人提供的特别附加扣除新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消息的,责令改正,应当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解决,并纳入信用新闻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清算结算消息有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 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缴纳扣除的税款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规定申请扣除。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抵扣。

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申报纳税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个月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基准值,折算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结束后,用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基准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的,应当填写返还书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返还书,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返还手续。

第三十四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书的格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军队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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