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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特别附加扣除政策20日揭开了面纱。 从当天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个部门的官网上连续两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20日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征集稿)》。

根据新修订的税法,今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除5000元基本扣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人抚养等专项扣除 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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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办法,一种税收特别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大体办法。

例如,规定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时,按各子女每年1.2万元(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的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费方面,纳税人在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超过1.5万元的部分,每年可在6万元的限额内实际扣除

对于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次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按定额扣除; 房屋租金根据纳税人租赁住房的城市不同,按每月800元至1200元的定额扣除

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及其兄弟姐妹每月分配2000元的扣除额。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税费改革的亮点和难点。 记者表示,此次公开征集意见的目的是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期望。 暂行办法出台前,有关部门已经以无草案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了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两会”代表委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根据暂行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不固定,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据悉,采用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总公司记者韩洁、刘红霞

标题:“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来啦!部门请你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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