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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正在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这是自1980年税制修订以来的第七次修订,是自上次修订以来时隔7年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这次税法的修改力度很大,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5000元的起征点合适吗? 45%的最高税率变高了吗? 为什么要追加特别追加扣除的规定? 费用扣除标准为什么要实行全国“一律”? ……这种国民关注的问题,也是立法者多次审议时认真斟酌的地方。 带着这些疑问,8月26日,记者采访了一些权威人士和专家。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税制是对个人不同性质的收入进行分类,扣除各自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征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表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税改的总体方向。
税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是开始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认为,近年来,税费改革一直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税法修改终于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 此次撰改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以原有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专利权聘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税收制度有什么弊端?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国家对人民有什么好处?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术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介绍,在现行分类税制下,工资收入按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后,为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超过4000元的,为20%。 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超过一定额度后,实行附加征收,最高额度的本次税法修订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一个纳税人既有工资收入,又有劳务报酬收入的,应适用年终合并两所得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分类制度最大的弊端是“认钱不认人”。 因为不能按纳税人个人收集不同来源的收入,所以要按照个人的总收入纳税。 因此,收入相同的人因收入性质不同,税负不同,不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综合范围内的不同收入项目合并计税,税负分配更为公平。 另外,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全年汇总综合收入中的各项收入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这将带来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重大变化,有利于增强纳税人意识,提高纳税人参与社会管理的动力,促进国家管理现代化 张斌总结了这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的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在原有的分类税制下,每笔取得的收入,收入的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基本上不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易。 该分类税制征收简便,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实行综合计税,可以很好地体现个人收入的合理负担,提高纳税人的认可感。 此次税法修订只将4项收入纳入了综合征税,其他各项收入沿用原分类征税的方法。
草案规定,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纳税年度所得扣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明确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像这个规定,也就是媒体说的,税收的起征点是每月5000元。
1980年明确税收征管点为800元/月后,我国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情况调整了3次税收征管点,分别于2006年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提高到2000元/月,年提高到现在的3500元/月。 7年来,平均工资不断上涨,目前的税收征管点不适应目前的情况,必须提高,以减少中低收入者的压力,增加相应的实际收入。
为什么税收征管点要涨到5000元? 根据是什么?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支出水平的增长等各方面因素,表现出了一定的前瞻性。 根据这一标准,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纳税人总体税负下降不同程度,特别是中等收入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支出能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从税费来看,不能单纯考虑一个方面的因素,而是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要求。” 征收点除了考虑居民基本生活费支出的变化外,还需要考虑发挥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调整收入分配的功能。 “有人认为5000元标准与预期有一定差距,但仔细计算,此次改革是综合改革,除了提高5000元基本扣除标准外,还增加了一些特殊附加扣除,扩大了低级税率的等级。 你可能已经适用了10%的税率,但是税法修正后将适用3%的税率。 这是一个综合减税的过程。 ”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指出,此次税改的主导思想之一是对中低收入者减税。 但是,与此前几次改革不同的是,此次减税并没有单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而是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是将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近43%。 二是增加了特殊的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老人赡养等支出,将费用扣除标准从过去的“一律”变为个性化的费用扣除,使税前扣除标准更加接近纳税人的现实。 三、调整累进税率表,拓宽了3%、10%、20%三级低税率适用的收入阶段。 例如,以前3%的税率只适用于每月0—1500元的应税所得,修订后适用于0—3000元的应税所得。 “应该说这次‘三管齐下’的减税措施也是税法修订的亮点之一。 ”
根据草案,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有人认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税率过高,不利于调动高收入群体致富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留住、吸引高端人才。
那么,为什么现在的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45%的最高税率?
45%的税率涵盖每年96万元以上的应税收入,以下部分均按各级低税率适用。 从我国目前收入分配的调整来看,高、中、低收入差距比较大,保持一定的税收调整率是保持包容性快速发展、促进包容性增长所必需的。
“在现在的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没有采纳一部分人的提案,而是将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35%。 我认为还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 ”朱青认为,个人所得税除了筹集财政收入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可以起到“减肥、瘦身”的作用。 当然,税税率过高不利于人才引进,但过低也不利于纠正收入分配不公。
朱青坦言,在制定个人所得税税率时,国家必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做出权衡。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基尼系数常年处于0.4的国际警戒线上,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居民支出能力的扩大。 国家必须通过财政税收手段进行调整。 党的十九大报告也要求履行政府的再分配调整职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次二审维持着最高税率45%,可以说是合理的。
草案指出,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人赡养等 这些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简言之,今后纳税时,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外,还要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计算缴纳多少税。 也可以用以下计算式表示。 应纳税收入=年收入-6万元(征收点(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根据法律明确的其他扣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个人除征收点外,还可以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对教育、医疗等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人主张,养老支出对个人负担也很重,特别是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独生子女家庭多,老人支出负担重。 为了进一步减轻他们的个人税负担,二审在特别追加扣除上增加了老人扶养支出。
为什么要追加特别追加扣除的规定? 刘昆在草案的证明中指出,第一要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草案征求意见时,读者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一致叫好,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特别项目追加扣除是如何扣除的? 孩子教育的入学说明、赡养老人的说明等,是否需要证明书。
记者表示,具体的扣除范围和做法将体现在将来制定的税法实施条例中。 大体上是尽量简化手续,便于操作。 在设计流程时,如果新闻系统可以检查的话,尽量不要求纳税人说明。
目前,个税实行全国“一律”政策,征税地区之间没有任何区别。 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地区间失衡问题比较突出,地区间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支出水平存在一定差距。 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不是全国“一律”,必须根据各地区的现实情况分别制定。
朱青回答说,这个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按照这个观点操作会带来很多问题。 例如,如果每个地区的“出征点”不同,会不会发生“出征点”高的公司支付工资,“出征点”低的地区有人工作的情况? 这样逃税很容易。 另外,在“出征点”较高的地区注册企业,将公司员工列入这家企业的名字并发放工资,但多年没有在这里工作。 如果在“出征点”偏差的同时差异较大,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 另外,现在个人所得税收入分为中央和地方六四部分,如果大家把员工放在“征税点”较高的地区发工资,这些地区又往往是发达地区,这反而会影响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税收利益。
李万甫说,这样“一律”的规定是税法统一性的内在要求。 各地不同地方明确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会损害税法的严肃性。 从国外税收实践看,基本实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出现地区差异。 税收的功能是调节居民个人的收入分配是首要的,不能调节地区之间的分配差异。 此外,个人收入区域之间的这种差异也不是税种所承担的功能。 他指出,如果实施差别化规定,扣除费用的标准各地不同,那么汇总税款后进行多扣除和少扣除的机制就不太容易实行。 各地标准不同,如何才能实施多退少补? 所以,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必须在全国统一。
张斌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和劳动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要求流动性税基尽可能适用统一的税制。 各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不均衡,越来越多的要依靠财政支出环节的转移支付等政策来实现。
标题:“个税改革迈出关键一步,人民日报五问个体所得税法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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