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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官网发布了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关于印发《四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规定了四川省各市区的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最低比率和贷款最长年限。
备受关注的除成都市外,此次文书所涉及的城市还包括凉山州(西昌市除外)、南充市等川内二级城市。
文件规定:
拥有房屋,住房贷款未相应结算的居民家庭。 其中,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辖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比例在70%以上,且贷款最多年不超过25年。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站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邛都区等11个区域,最低首付比例在60%以上,贷款最常年不超过25年; 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西昌市除外)最低首付比例为40%; 全省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比例为50%。
拥有住房以上的居民家庭中,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站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邛都区等12个区域 已有2套以上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全文:
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关于印发《四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了配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现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 62号) )文件的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在年第二次实务会议上提出了《四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实施方案》 现在,请遵照印刷、执行你们。 各成员应及时妥善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并及时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报告。
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
年8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相关要求,防范住房信贷业务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62号) )文件的相关调控措施和 在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构核心成员年第二次工作会议上审议通过,四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执行标准如下。
一、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西昌市除外(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比例为25%。 在四川其他地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的比例为30%。
拥有二、一所住宅,住房贷款未相应结算的居民家庭。 其中,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辖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比例在70%以上,且贷款最多年不超过25年。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站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邛都区等11个区域,最低首付比例在60%以上,贷款最常年不超过25年; 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西昌市除外)最低首付比例为40%; 全省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比例为50%。
拥有三、两家以上住宅的居民家庭。 其中,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站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英都区等12个区域已有2家以上)有无贷款或决定
四、针对房地产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的市州地区,市州市场利率定价自愿联席会议可以配合市州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措施,向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提出调整当地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的建议。
五、中银领域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最初的自营诉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要结合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明确的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投放政策、风险防范等因素,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明确具体的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为了提高对首付资金来源和收入说明等的审查力度,严禁挪用住房贷款、违反首付贷款的提供等变相突破住房购买杠杆、住房贷款政策的行为。
六、本通知自每年8月24日起实施。 本通知下发前,中银领域金融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出具首付较为有效的证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未确定事项继续按照本通知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标题:“突发!四川大部分地区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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