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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5月25日报道,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公司工资决策机制的意见》,其中表示,在公司经济效益增加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范围内可以明显看出。 在公司经济效益下降的情况下,除了受到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外,当年的工资总额基本上相应下降。 公司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加或者适度降低。
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策机制的意见
国发〔〕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公司工资决策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公司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文案,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公司健康快速发展,事关国有公司员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公司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办法,对提高国有公司的经济效益和促进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健全,国有公司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公司工资决策机制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规范、监管体制不健全等问题,难以适应改革的快速发展需要。 为改革国有公司工资决策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决策,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和“四个全面”战术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术部署,重申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 按照牢固树立和贯彻新的快速发展理念,深化国有公司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反复按劳分配,基本上以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增强国有公司活力,提高国有公司效率为中心,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基本 建立与国有公司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联系的工资决策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公司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促进国有公司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推进国有资本的强大和卓越成果
(二)基本上。
――多次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公司制度改革方向。 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反复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公司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全符合公司常规规律,体现国有公司优势的工资分配机制,实现国有公司持续
——重视利益和维护公平是统一的。 国有公司的工资分配要有激励和约束,重视效率和公平。 通过重复按劳分配,大体上是国有公司员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健全增长和减少机制,实现经济效益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劳动报酬的同步提高。 统一解决不同领域、不同公司和公司内部不同员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高收入。
——市场决策与政府监管多次相结合。 让每个人发挥市场在国有公司工资分配中的决策作用,实现员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的适应、公司市场竞争力的增强相匹配。 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对国有公司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善和加强事前诱惑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多次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不同国有公司的功能性定位、领域优势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整性,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根据公司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其他企业广告主管部门,下同) )的分级监管职责。
二、改革工资总额确定机制
(三)改革工资总额明确方法。 根据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的要求,根据公司快速发展战术和薪酬战略、全年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人工价格的投入成品率、员工工资水平的市场竞争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四)完善的工资与利润联动机制。 公司经济效益增加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可以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范围内明确。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劳动价格投入产出低于区域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 对本企业不在充分竞争领域和行业的公司,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管制水平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不得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管制目标。
公司经济效益下降时,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大致相应下降。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一年劳动价格投入产出比明显优于区域平均,或者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减少。
公司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加或者适度下降。
公司根据工资和利润的联动机制明确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增员不增加工资总额,减员不减少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建公司或机构等情况时,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s2/]
(五)分类明确工资效果联动指标。 根据公司的功能性定位、领域优势,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明确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要点。
对本职工作处于充分竞争领域和行业的商业类国有公司,应当优先选择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附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增值、市场竞争力的指标。 对本企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和关键行业,最重要承担主要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公司,首选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并根据现实情况提供营业收入增长、任务完成率等国家战术服务、任务完成率 对本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国有公司,要优先选择反映价格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经济效益和体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对金融类国有公司,属于开发性、政策性时,必须首先选择体现服务国家战术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 商业性的,应当首先选择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的指标。 对文化类国有公司,必须选择反映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价值附加值的指标。 劳动生产率指标通常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平均利润为主,根据公司的现实情况,可以选择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员工量等指标。
三、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法
(六)全面实行工资总额的预算管理。 工资总额预算案由国有公司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公司的功能性质定位、领域优势,结合法人治理结构的完整性,分别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或批准后执行。
对本行业处于充分竞争领域和行业的商业类国有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大致实行备案制。 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的公司,应当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予以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关于其他国有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基本实行核定制度。 其中,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公司成立,经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以实行备案制。
(七)合理明确工资总额的预算周期。 国有公司的工资总额预算通常按年度管理。 对领域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公司,可以探索工资总额预算按周期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工资总额增长应满足工资与利润联动的要求
(八)加强工资总额的预算执行。 国有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批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案。 在执行中,由于公司外部环境和自身生产经营等方面编制预算所依据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的预算案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监督公司薪金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测和指导,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四、完善的公司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九)完善公司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在备案或者批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公司的功能定位、领域优势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公司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案,逐步落实预算执行职责,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公司集团应合理明确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员工平均工资增幅应大体低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平均工资增幅。
(十)深化公司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国有公司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中心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绩效为导向,参照劳动市场工资价格,结合公司经济效益,通过集体谈判等形式合理明确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成为关键岗位、生产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密切联系员工工资收入及其绩效和实际贡献,确保其增减。
(十一)规范公司工资列支渠道。 国有公司要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透明化。 严格清理和规范工资外收入,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以工资总额以外的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五、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十二)加强和改善政府对国有公司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公司薪酬调查和新闻发布制度,结合负责定期发布不同职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格和领域人工价格新闻的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完整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指导线、非竞争性国有公司员工平均工资控制水平和工资增长控制
(十三)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公司工资分配监督管理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工资总额预算案备案或者事业审批,加强监督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和执行结果的清算。 另外,每年度向同级人事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监督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情况,由人事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另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四)完善国有公司工资分配的内部监督体制。 国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的几个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落实公司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 将公司员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工厂业务公开的重要复印件,定期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
(十五)建立国有公司工资分配新闻公开制度。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公司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公司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公共监督。
(十六)健全国有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公司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打击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加强与出资人监督管理鉴定、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合作,建立实务协调会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果,形成监督配合力度。
对公司有超额支付、超额支付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除因违章支付的工资总额,根据违章情况对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建组织实施事业
(十七)国有公司工资决策机制改革是一项广泛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和认真贯彻改革当地实际国有公司工资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 履行各级出资人职责的机关应当抓紧制定监管公司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形成推进改革的力量。 广大国有公司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得到落实。 要加强舆论普及和政策解释,促使全社会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八)本意见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为实际管理人员的公司,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金、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国务院
年5月13日
(此事已公开)
标题:“国务院发文改革国企工资决策机制 完整工资与效益联动”
地址:http://www.vsunglobal.com/vsgnzx/47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