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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经常被传为“即将上市”。 目前,历时十多年的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终于落地。

4月12日,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为1年。

根据《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在一定标准内计入允许税前扣除的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领取商业年金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具体规定了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允许缴纳的保险费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质扣除限额,扣除限额为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6%和1000元中的哪一个较低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投资者、合伙公司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租赁经营者,缴纳的保险费被允许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申报扣除,扣除限额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6%和12000元,

“税延型养老险长跑10年终落地  沪闽等三地试点最高每月税前抵扣1000元”

这意味着试点地区月收入在16667元以上的居民,参加税延型养老保险,每月最多可税前扣除1000元。 月收入在16667元以下的,最多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月收入*6%。

《通知》确定,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投资收益,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领取商业年金的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按月或年领取商业年金,领取期限大致为终身或15年以上。 个人死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的,一次也不能重复领取商业养老金。 另外,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年金收入中,25%的部分免税,其余75%的部分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杂项收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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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期间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管理,《通知》要求,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在以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大致选择中,明确了拿单的方法。 试验期间的产品是指保险企业开发,满足“收益稳定、长时间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基本满足投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盈利性和长时间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具体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南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由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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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通知》,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劳务报酬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投资者、合伙公司自然人合伙人及其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的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向同一家公司提供劳务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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