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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自年4月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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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了维护我国利益,平衡美国对进口钢铁和铝制品征收关税(即232项措施)给我国利益带来的损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降低义务。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水果和产品等120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按照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征收关税,关税税率为15%。
( )二、对原产于美国的猪肉和产品等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按照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征收关税,关税税率提高到25%。
( )三、现行保税减税政策不变。
四、征收关税后,有关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纳税价格×(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征税关税税率) ) )。
进口环节所需的税=进口环节所需的计税价格×进口环节所需的纳税税率
进口环节所需的计税价格= (关税纳税价格+关税)/)1-进口环节所需的纳税税率) ) ) ) ) ) ) ) ) ) ) ) )。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纳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费用税
五、本通知自每年4月2日起施行。
通知这里。
我国提倡和支持多边贸易体制,中止对美关税减让义务是我国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保护我国利益而采取的正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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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年4月2日起,对从美国进口的128种产品征收15%或25%的关税。 商务部信息发言人就此发表了谈话。
3月23日,商务部公布了比较美国进口钢铁和铝232措施的中止减息产品清单,征求公众意见。 3月31日,评论期结束。 评论期间,不少民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支持措施和产品清单,赞成政府采取措施维护国家和产业利益,部分民众建议加大措施力度。 结果决定对从美国进口的128个产品实施上述措施。
中方认为,美方对钢铁和铝制品进口采取232措施,滥用世贸组织“安全例外”条款,实质构成保障措施,而且其措施只比较少数国家,严重违反了多边贸易体制基础的非歧视,严重侵害了中方利益 3月26日,中方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在世贸组织向美方提出贸易补偿协议请求,但美方拒绝答复。 考虑到双方不存在一致的可能性,3月29日,中国向世贸组织通报终止减息名单,决定对从美国进口的部分产品征收关税,平衡了美方232项措施给中方带来的利润损失。
中方对美方中止履行部分义务是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正当权利。 美方希望尽快取消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措施,使中美双方之间的相关产品贸易恢复正常轨道。 中美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区块,合作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双方要通过对话协商处理彼此关切,实现共同快速发展,避免后续行动对中美合作大局造成更大损害。
标题:“反击!中国对美国128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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