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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就《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支付行业反垄断监管措施,确定相关市场范围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意见稿》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记载的范围从事支付业务,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记载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从事信用活动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类评价,并根据分类评价结果采取差别化、比较监管的措施。
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服从安全、高效、诚信、公平竞争,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集中实施,根据支付业务类型分割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实施的境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可能导致经营方针发生重大调整,或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快速发展、支付业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客户合法权益的,在实施相关事项前中国人民
非银行支付机构股东要担保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权,应当在质押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质押股权不得超过该股东所持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总数的50%。
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到的准备金不属于其所有财产,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准备金,不得擅自用准备金向自己和他人提供担保。
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咨询等措施予以警告:
(一)某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
(三)三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可以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某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
(三)三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其中涉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商不应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附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标题:“重磅!强化支付行业反垄断监管,央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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